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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單位犯罪案例有哪些內容?

最高法院單位犯罪案例有哪些內容?壹、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999號第14條第壹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的、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並以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犯罪,違法所得分給犯罪的個人的,依照刑法關於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01 1 21)法[2001]8號(壹)關於單位犯罪問題,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主編高景宏、楊萬明:《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用卷,刑事審判)》中所謂“以單位名義犯罪”,是指單位的決策機構根據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謂“違法所得歸單位”,是指犯罪行為產生的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是否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明顯標誌之壹。第二,以單位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上述機構所有的,是否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國法院審判金融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 1 21法[2001]8號(壹)關於單位犯罪的劃分。僅僅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部組織、部門沒有可供執行刑法的財產,就不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應當作為個人犯罪處理。在最高法院的單位犯罪案例中,主要描述了單位犯罪的限定範圍以及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單位犯罪的,按照最高法院的判決執行處罰標準,對企業處以罰金,對個人根據案件情節處以有期徒刑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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