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交證據: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的復印件(副本)和證據清單。證據和證據清單除原件外,還應根據被告人數提交復印件。
3.其他材料:
勞動者訴雇主: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委托代理人進行仲裁的,應當提交申訴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
(3)被告為企業的,提供《企業登記信息》原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信息中心查詢)
(4)被告為事業單位的,提供《登記信息》原件。
(5)被告為其他單位的,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復印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應予以提供。)
用人單位訴勞動者:(1)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3)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