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如實物。
3、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許多公司或個人欺騙新進職場的學生,他們迫切需要錢和信息來找工作,所以我們必須仔細區分他們。有必要確定中介機構是否有正式的營業執照,特別是要註意不要讓工作條件變得荒謬和非常有吸引力;我們應該註意是否支付費用。
如果我們還沒有正式加入這項工作,我們應該付錢,所以我們應該小心。許多非正式組織可以通過極端手段在招聘網站或招聘會上獲得壹席之地。如果壹家公司邀請妳去面試,尤其是當妳在其他地方工作時,妳必須首先檢查政府網站上企業信息的真實性。
求職時,妳必須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要相信“君子協定”;要看清楚合同中的條款,不要向對方承諾壹切,並提出任何關於工資、職位、福利等的問題。及時。簽字後,保留壹份合同副本。如果沒有,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