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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竊取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處理: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2.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道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等。

非法手段的識別

從盜竊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具備以下特征:

1,是違背信息所有者的意誌或真實意思的;

2.信息獲取者無權知曉和接觸相關公民的個人信息;

3.是違反法律禁止或者社會公序良俗的獲取信息的手段。

嚴重情節的認定

根據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什麽是“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被廣泛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出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收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和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有必要通過懲罰的手段來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但是,刑罰方法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不是所有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刑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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