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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的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壹節

客運駕駛人管理

第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聘用制度。依照勞動合同法,嚴格客運駕駛人錄用條件,統壹錄用程序,對客運駕駛人進行面試,審核客運駕駛人安全行車經歷和從業資格條件,積極實施駕駛適宜性檢測,明確新錄用客運駕駛人的試用期。客運駕駛人的錄用應當經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審核,並錄入企業動態監控平臺(或監控端)。

對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分有滿分記錄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超速50%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駕駛人,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

第二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崗前培訓制度。

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知識、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職業道德、安全告知知識、應急處置知識、企業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規定等。客運駕駛人崗前理論培訓不少於12學時,實際駕駛操作不少於30學時,並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運車輛性能和客運線路情況。

第二十壹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定期對客運駕駛人開展法律法規、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訓練、應急處置等教育培訓。客運駕駛人應當每月接受不少於2次,每次不少於1小時的教育培訓。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企業的客運駕駛人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客運駕駛人參加教育和培訓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在客運駕駛人接受教育與培訓後,對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的效果進行考核。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考核的有關資料應納入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檔案。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教育或培訓的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人、參加培訓人員的簽名、考核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名、培訓考試情況等。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每月查詢壹次客運駕駛人的違法和事故信息,及時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制度。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客運駕駛人違法駕駛情況、交通事故情況、服務質量、安全運營情況、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參加教育與培訓情況以及客運駕駛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狀況等。考核的周期不大於3個月。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的結果應與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掛鉤。

第二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客運駕駛人信息檔案實行壹人壹檔,包括客運駕駛人基本信息、客運駕駛人體檢表、安全駕駛信息、誠信考核信息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調離和辭退制度。對交通違法記滿分、誠信考核不合格以及從業資格證被吊銷的客運駕駛人要及時調離或辭退。

第二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人安全告誡制度。安全管理人員對客運駕駛人出車前進行問詢、告知,督促客運駕駛人做好對車輛的日常維護和檢查,防止客運駕駛人酒後、帶病或者帶不良情緒上崗。

第二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防止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制度。關心客運駕駛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組織客運駕駛人進行體檢,為客運駕駛人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安排運輸任務,防止客運駕駛人疲勞駕駛。

第二節

車輛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確保營運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二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使用已達到報廢標準、檢測不合格、非法拼(改)裝等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二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設立負責車輛技術管理的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

擁有10輛以上(含)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車輛技術管理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擁有10輛以下營運客車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壹車壹檔,實現車輛從購置到退出市場的全過程管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逐步建立車輛技術信息化管理系統,完善營運車輛的技術管理。

第三十壹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機構應制定車輛維護計劃,保證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規範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維護。

車輛的日常維護由客運駕駛人或專門人員在每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執行。壹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應由具備資質條件的車輛維修企業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定期檢查車內安全帶、安全錘、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誌的配備是否齊全有效,確保安全出口通道暢通,應急門、應急頂窗開啟裝置有效,開啟順暢,並在車內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行駛區間和線路、經批準的停靠站點。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在車廂內前部、中部、後部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車牌號碼、核定載客人數和投訴舉報座機、手機電話,方便旅客監督舉報。

第三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測和年度審驗、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制度,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逾期未年審、年檢或年審、年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第三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改型與報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條件要求。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要求的客運車輛,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在車輛報廢期滿前,將車輛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並及時辦理車輛註銷登記。車輛報廢相關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客運車輛牌證統壹管理,建立派車單制度。車輛發班前,企業應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合格後,企業簽發派車單,由客運駕駛人領取派車單和車輛運營牌證。在營運中,客運駕駛人應如實填寫派車單相關內容,營運客車完成運輸任務後,企業及時收回派車單和運營單證。

派車單的主要內容包括:由企業填寫的車輛、客運駕駛人、線路基本信息,始發點(站),中途停靠點(站),終點(站),批準簽發人。由客運駕駛人填寫的旅客人數,運行距離和時間,途中休息時間,天氣和道路狀況,以及行車中發生的車輛故障、事故等。派車單應存檔保存,時間不少於1年。

第三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自備或租用停車場所,對停放的營運車輛進行統壹管理。

第三節

動態監控

第三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相關規定,為其營運客車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應安裝符合標準且具有視頻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或監控端,並有效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第三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臺的安裝、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動態監控工作臺賬,規範衛星定位裝置及監控平臺的安裝、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監控主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或聘請專職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其中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1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對異常停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逆向行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並事後進行處理。

第四十壹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時在線。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駕駛人員,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給予處罰,嚴重的應調離相應崗位,直至辭退。

第四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營運車輛的組織調度,並及時發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信息。

第四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積極通過科技手段,加強動態監控工作。

第四節

運輸組織

第四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申請線路經營時應當進行實際線路考察,按照許可的要求投放營運車輛。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每壹條客運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信息臺賬,並提供給客運駕駛人。

第四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在安排運輸任務時應當嚴格要求客運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2小時,但每月延長的總時間不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

對於單程運行裏程超過400公裏(高速公路直達客運600公裏)的客運車輛,企業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客運駕駛人。對於超長線路運行的客運車輛,企業要積極探索接駁運輸的方式,創造條件,保證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對於長途臥鋪客車,企業要合理安排班次,盡量減少夜間運行時間。

第四十六條 對於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應在夜間(晚22時至早6時)安排營運客車在該路段運行。

第四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規範運輸經營行為。

班線客車要嚴格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停靠站點上下旅客,不得隨意站外上客或攬客,不得超員運輸。駕乘人員要對途中上車的旅客進行危險品檢查,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要隔離,不得在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客運包車要憑包車客運標誌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持包車票或包車合同運行,不得承運包車合同約定之外的旅客。駕乘人員要對旅客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不得掛靠經營,不得違法轉租、轉讓客運車輛和線路牌。

第四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對途經高速公路的營運客車乘客座椅安裝符合標準的安全帶。駕乘人員負責做好宣傳工作,發車前、行駛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第四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與汽車客運站簽訂進站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五節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五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關鍵崗位的特點,分類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並監督員工嚴格執行,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作業。

第五十壹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客運駕駛人行車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開車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車註意事項、惡劣天氣下的行車註意事項、夜間行車註意事項、應急駕駛操作程序、進出客運站註意事項等。

第五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輪胎、制動、轉向、燈光等安全部件檢查要求和檢查程序,安檢不合格車輛返修及復檢程序等。

第五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監控平臺設備的檢修和維護要求,監控信息采集、分析、處理規範和流程、違章信息統計、報送及處理要求及程序,監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乘務員安全服務操作規程,乘務員安全服務操作規程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乘務員值乘工作規範,值乘途中安全檢查要求,車輛行駛中相關信息報送等。

第五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安全運營實際需求,制定其他相關安全運營操作規程。

第六節

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資料的歸檔、查閱。

第五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安全運營的全過程考核,定期通報獎懲情況,根據考核結果做出獎懲處理。

第五十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於在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行車安全事故,客運駕駛人應及時向事發地的公安部門以及所屬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報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程序、內容向事故發生地和企業所屬地縣級以上的安監、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和分析,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第五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六十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六十壹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識,強化員工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提高員工安全生產能力。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和完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設施和設備,定期更新宣傳、教育的內容。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應予以記錄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應至少為3年。

第六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機制,規範道路客運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完善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六十三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還應當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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