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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質量信譽考核

第十九條 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年度考核可委托企業註冊地的運政機構結合企業年審負責組織進行,但壹、二級道路客運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必須由省級運政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進行,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合格:

1、經營資質條件均符合所定經營資質等級標準,在上壹年度內經營狀況良好;

2、行車事故頻率低於3次/百萬車公裏,事故責任死亡率低於0.3人/百萬車公裏,事故傷人率低於1.6人/百萬車公裏,直接經濟損失率低於3.5萬元/百萬車公裏;

3、按《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站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隊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號)對客運站和客車隊(或分公司)進行考核,壹、二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不低於900分;三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不低於880分,四級企業客車隊得分不低於850分;

4、無特大行車責任事故;

5、無重大運輸服務質量事件(凡在地級以上新聞媒體上曝光的服務質量問題,或由當事人投訴並經查情節確實十分惡劣的服務質量問題均為重大運輸服務質量事件);

6、基本上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基本合格:

1、經營資質條件有壹項或兩項低於所定經營資質等級標準;經營不虧損;

2、行車事故頻率低於3次/百萬車公裏,事故責任死亡率0.3人至0.5人(含)/百萬車公裏;事故傷人率1.6人至1.8人(含)/百萬車公裏,直接經濟損失率3.5萬元至4萬元(含)/百萬車公裏;

3、按《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站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隊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號)對客運站和客車隊(或分公司)進行考核,壹、二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不低於850分;三級企業兩項得分不低於830分;四級企業客車隊得分不低於800分;

4、無特大行車責任事故;

5、重大服務質量事件不超過3次;

6、無性質嚴重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有下列情況之壹時,質量信譽考核為不合格:

1、經營資質條件有三項以上(含三項)低於所定經營資質等級標準;

2、經營嚴重虧損;

3、行車事故頻率高於3次/百萬車公裏,事故責任死亡率高於0.5人/百萬車公裏,事故傷人率高於1.8人/百萬車公裏,直接經濟損失率高於4萬元/百萬車公裏;

4、按《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站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全國部級文明客運汽車隊評比條件和記分要求》(交函公路〔1996〕503號)對客運站和客車隊進行考核,壹、二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低於850分;三級企業兩項得分均低於830分;四級企業客車隊得分低於800分;

5、發生特大行車責任事故;

6、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超過3次或發生1次以上性質特別嚴重的服務質量事件;

7、有嚴重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如惡性超載;違反價格規定擅自提價,亂收費,牟取暴利;壓價惡性競爭,擾亂運輸市場等)。

第二十壹條 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受考核的道路客運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負責組織考核的運政機構遞交《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副本)》、《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壹年度的生產完成情況、財務年報表、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情況以及經營、財務、安全、技術人員變化情況等資料。

(二)負責組織考核的運政機構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後,對道路客運企業的質量信譽做出結論,記錄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等級證書(副本)》的質量信譽考核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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