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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客運線路分類與經營分工

第二十二條 客運線路種類劃分見下表,適用於班車(加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

(壹)表中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包括自治州、盟和地級市;“縣”包括自治縣、旗和縣級市;“縣與縣之間”線路包括縣所在地以及鄉、鎮、村。

(二)國家級名勝古跡、風景區、旅遊度假區所在地可按地區所在地對待,省級名勝古跡、風景區、旅遊度假區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場所在地可按縣所在地對待。

(三)高速公路客運線路劃入甲種壹類。

第二十三條 經營分工

根據道路客運企業的經營資質等級,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確定其經營相應的客運線路類別。

壹級企業:可經營所有線路,線路長度不限,並可直接向交通部申請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級企業:可經營所有線路,線路長度不限。

三級企業:可經營除甲種壹類和乙種壹類線路以外的其他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800公裏。

四級企業:可經營除甲種壹類和二類、乙種壹類和二類以及丙種壹類線路以外的其他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400公裏。

五級企業:可經營甲種四類、乙種四類、丙種二類和三類以及丁種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150公裏。

個體運輸戶:可經營甲種四類、乙種四類、丙種三類和丁種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150公裏。

單條線路長度超過規定裏程的,可由高壹等級的企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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