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客運線路種類劃分見下表,適用於班車(加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
(壹)表中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包括自治州、盟和地級市;“縣”包括自治縣、旗和縣級市;“縣與縣之間”線路包括縣所在地以及鄉、鎮、村。
(二)國家級名勝古跡、風景區、旅遊度假區所在地可按地區所在地對待,省級名勝古跡、風景區、旅遊度假區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場所在地可按縣所在地對待。
(三)高速公路客運線路劃入甲種壹類。
第二十三條 經營分工
根據道路客運企業的經營資質等級,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確定其經營相應的客運線路類別。
壹級企業:可經營所有線路,線路長度不限,並可直接向交通部申請在全國範圍內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級企業:可經營所有線路,線路長度不限。
三級企業:可經營除甲種壹類和乙種壹類線路以外的其他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800公裏。
四級企業:可經營除甲種壹類和二類、乙種壹類和二類以及丙種壹類線路以外的其他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400公裏。
五級企業:可經營甲種四類、乙種四類、丙種二類和三類以及丁種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150公裏。
個體運輸戶:可經營甲種四類、乙種四類、丙種三類和丁種線路,但每條線路的長度均不得超過150公裏。
單條線路長度超過規定裏程的,可由高壹等級的企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