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其它相關材料:
(1)變更企業名稱的,提供工商部門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及企業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
(2)變更企業經濟類型的,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3)變更經營地址的,提供場地證明文件(租賃協議或產權證明)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2.辦理程序
●業戶持以上資料到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市政務服務中心5樓市交委窗口辦理;
●窗口工作人員審查資料後,發給受理回執,市交委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或批復意見(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受理期間,企業須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有關情況;
●市交委同意有關變更申請的,業戶在接到市交委的通知後,憑受理回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窗口領取批復並辦理相關證件,1個工作日辦結。
備註: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須逐級上報省交通廳、交通部批準,其變更批復是在市交委收到上級相關批復文件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