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的優先性
從刑法分則的設定來看,壹般情況下,對行為的次數和頻率沒有要求,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比如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只要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行為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無論出租、出借的槍支數量多少,都構成犯罪。但在某些情況下,刑法規定犯罪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是行為犯,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標準。顯然,在行為人壹次只使用壹個假身份證件的情況下,不能以此罪定罪處罰。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大部分是行政法規定的。《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拘留10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這壹規定體現了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處罰的逐步轉變。而且由於法律知識的缺乏,公民對某些行為的法律後果認識不足,在社會生活中難免會違反相關規定。法律設置了行政處罰的緩沖空間,避免被輕易定罪,使得刑法顯得過於嚴厲,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
二、確定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可以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危害程度。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重復使用、多次使用、有犯罪記錄、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影響惡劣。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應當根據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來認定。具體而言,行為人多次使用、多次使用、有犯罪記錄或者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極大地擾亂了公共秩序,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危害,也可以推定為主觀惡性;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認定其社會危害性較大。
1.使用多份假身份證件。刑法規定的使用型犯罪包括使用假幣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武裝力量專用標誌罪。非法使用武裝力量專用標誌罪的認定標準是情節嚴重。根據司法解釋,非法使用軍級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個以上或者軍隊其他號牌3個以上,累計使用軍級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以外的其他車輛號牌6個月以上,使用軍徽、軍旗、軍號或者其他軍號累計達100個(副)以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綜上可見,量是判斷情節嚴重與否的基本標準。可以參考非法使用軍隊專用標誌罪的認定標準,發現使用多個虛假身份證件的情況嚴重。
2.重復使用假身份證件。實踐中,行為人在同壹場合使用多個虛假身份證件的情況並不多見。多次使用是比較常見的。在次數上,可以參照盜竊罪、搶劫罪等罪名的規定,規定多次使用虛假身份證件情節嚴重。多次使用不僅包括在同壹場合多次使用,還包括在不同場合使用不同的假身份證件。比如交警檢查時出示假駕照;出境時使用假護照;乘坐動車時,使用假身份證。
3.利用虛假身份證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例:被告人蘇某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辦理銀行卡,並利用銀行卡實施詐騙(詐騙金額未達到定罪標準)。蘇應當以使用假身份證件罪定罪處罰。值得註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壹第二款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假身份證件罪的最高法定刑罰是六個月的拘役。若蘇某犯詐騙罪,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4.二年內因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刑法規定的罪名很多,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被視為嚴重情節之壹。影響惡劣。行為人雖不具有上述情形,但影響惡劣,可以認定為社會危害性大,情節嚴重。如被告人孫謀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取保候審。被告人孫因有前科,擔心因暴露真實身份而受到嚴懲。在接受調查處理時,他向司法機關提供了事先已更換本人照片的“董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並不斷虛報“董某”的姓名、身份證號、戶籍地址等信息作為自己的身份信息。“董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兩年。董本人收到了戶籍地司法局的通知,要求他報到並接受監管和改造,卻發現他的身份證件被冒用。孫使用虛假身份證件致使司法機關錯誤追究他人刑事責任,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實踐中還存在利用虛假身份證件騙取法律文書、逃避抓捕、參與訴訟活動等惡劣影響的情況,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從事國家不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的,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
《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文件的形式發布。國家規定應當出示身份證件的活動,是對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適用範圍的限制。比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規定,公民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事項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申請出境手續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真實姓名;《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查驗寄件人身份,登記身份信息;《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行火車票實名制購票和驗票制度;《民用航空器安全保衛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安檢人員應當查驗客票、身份證件和登機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人民警察出示執法證件時,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護照法》第十九條規定,持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境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規定處罰;非法護照由公安機關收繳。
在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策性文件規定的活動中使用虛假身份證件,不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當然,使用假身份證件應該受到負面評價。但是,懲罰是對公民最嚴厲的懲罰。司法機關在使用刑罰懲罰公民時應極其謹慎。當行政處罰足以懲罰行為人時,不宜輕易動用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