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壹條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的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第四條居民身份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漢字和數字符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擇當地通用的文字作為居民身份證上用中文登記的內容。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46歲以上的將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
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