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規章和電力可靠性技術標準;
(二)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三)組織建立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統計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
(四)組織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
(五)組織實施電力可靠性評價、評估工作;
(六)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監管報告;
(七)推動電力可靠性理論研究和技術應用;
(八)組織電力可靠性培訓;
(九)開展電力可靠性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五條 電力企業作為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壹)貫徹執行有關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的國家規定、技術標準,制定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規範;
(二)建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崗位責任;
(三)建立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
(四)準確、及時、完整地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五)開展電力可靠性成果應用,提高電力系統和電力設施可靠性水平;
(六)開展電力可靠性技術培訓。第六條 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建立全國統壹的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報送下列信息:
(壹)發電設備可靠性信息,包括發電主機、發電輔助設備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
(二)輸變電設施可靠性信息,包括發電側、電網側輸變電設施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
(三)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輸電系統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
(四)供電系統可靠性信息,包括供電系統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
(五)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
(六)重大非計劃停運、停電事件的分析報告。第八條 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電監會區域監管局城市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城市電監辦)轄區內的電力企業向城市電監辦報送;城市電監辦匯總核實後報電監會區域監管局(以下簡稱區域電監局)。區域電網公司,未設立城市電監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電力企業,直接向所在區域電監局報送。區域電監局匯總後報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電力企業、其他資產跨區域的電力企業向可靠性中心報送。其中,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同時向所在區域電監局報送。第九條 電力企業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壹)每月10日前報送上壹月發電主機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的第15日前報送上壹季度發電輔助設備、輸變電設施、直流輸電系統以及供電系統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1月20日前報送上壹年度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電力可靠性技術分析報告;
(四)重大非計劃停運、停電事件發生後壹個月內報送事件分析報告。第十條 城市電監辦應當自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內向區域電監局報送本省的匯總信息。區域電監局應當自城市電監辦信息報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內向可靠性中心報送本區域的匯總信息。第十壹條 電監會對電力系統可靠性水平進行評價。電力可靠性評價工作由可靠性中心具體實施。電力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電力可靠性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十三條 實施電力可靠性評價,可以對電力企業報送的有關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第十四條 年度電力可靠性評價結果經電監會審核後統壹發布。第十五條 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現場檢查措施:
(壹)進入電力企業進行檢查並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