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基本情況;
(二)簽訂和履行並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的情況;
(三)上網電價情況;
(四)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五)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第六條 從事輸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信息:
(壹)電網結構情況,網內發電裝機分布和容量情況;
(二)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的情況;
(三)執行輸電電價情況;
(四)輸電成本構成及其變動情況;
(五)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六)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第七條 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信息:
(壹)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
(二)提供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的情況;
(三)執行配電電價、銷售電價的情況;
(四)供電成本構成及其變動情況;
(五)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六)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第八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報送下列信息:
(壹)電力系統運行基本情況;
(二)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電力調度規則和電網運行規則的情況;
(三)跨區域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送電情況和電能交易情況;
(四)簽訂和履行並網調度協議的情況;
(五)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六)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報送程序第九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區域監管局城市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城市電監辦)轄區內的電力企業、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向城市電監辦報送信息。城市電監辦匯總後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區域監管局(以下簡稱區域電監局)。
未設立城市電監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電力企業、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直接向所在區域電監局報送信息。第十條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區域電網公司、區域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向區域電監局報送信息。第十壹條 區域電監局匯總本轄區內的信息,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第十二條 中央電力企業、國家電力調度機構向電監會報送信息。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指定具體負責信息報送的機構和人員,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應當經本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審核、簽發,重要信息應當經主要負責人簽發。第四章 報送方式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的內容,確定具體的報送形式和期限。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信息。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報表、提交報告或者提供有關材料。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壹)日報應當在下壹日12時前報出;
(二)周報或者旬報應當在下壹周或者下壹旬的第2日前報出;
(三)月報應當在下壹月的8日前報出;
(四)季報應當在下壹季度的第12日前報出;
(五)年報快報應當在下壹年的1月20日前報出;
(六)年報應當在下壹年的3月20日前報出。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電監會的有關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報送有關實時信息。
電力安全生產信息、企業財務信息的報送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要求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即時報送有關信息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