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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的第二章 報送內容

第五條 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信息:

(壹)企業基本情況;

(二)簽訂和履行並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的情況;

(三)上網電價情況;

(四)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五)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從事輸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信息:

(壹)電網結構情況,網內發電裝機分布和容量情況;

(二)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的情況;

(三)執行輸電電價情況;

(四)輸電成本構成及其變動情況;

(五)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六)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信息:

(壹)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

(二)提供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的情況;

(三)執行配電電價、銷售電價的情況;

(四)供電成本構成及其變動情況;

(五)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六)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報送下列信息:

(壹)電力系統運行基本情況;

(二)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電力調度規則和電網運行規則的情況;

(三)跨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送電情況和電能交易情況;

(四)簽訂和履行並網調度協議的情況;

(五)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六)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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