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頒行已經很多年了,但在法律實務領域真正取得突破性進展,也不過是近幾年的事。政策的支持,互聯網創業的熱潮,使電子合同漸漸進入了大眾的視野。
電子合同,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訂立,以數據電文的方式生成、儲存或傳遞的合同。簽署各方都經過實名認證,並且采用了可靠電子簽名技術進行簽署的電子合同,具備了和紙質合同以及手寫簽章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直接線上簽署,不用快遞,可以為企業節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同時節省人力。
雖然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在實務操作中,還有壹些細節問題的界定不是特別明確,令初涉電子合同領域的朋友心生困惑,這些問題值得大家深入的思考與研究。比如,最近壹些朋友,就向我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找國家相關部門做出鑒定才算有效?那是需要哪個部門做鑒定?仲裁委、公證處、還是司法中心?”
其實,壹般的合同並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是以締約雙方認可的方式,均可締結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實際上是電子合同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證據(包括電子簽名)與書證同樣為證據的壹種;而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經過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因司法鑒定而加強,司法鑒定只是提升了電子證據在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認定效率和準確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