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其中,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包含的內容,並且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此外,《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正式頒布,並於2005年4月28日生效。其中,《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的區別在於,是用傳統的印章還是手寫簽名簽署的,還是電子形式簽署的。能否產生法律效力,主要看是否符合《電子簽名法》和《民法典》的要求,即電子合同是否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
壹方面,電子合同和紙質合同壹樣,對合同生效有約定,沒有約定壹般立即生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是真的;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範》(GB/T36298-2018)也規定,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互聯網上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和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形成的數據電文。
可見,要簽訂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需要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和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實現可靠的電子簽名(來源:電子簽名)
另壹方面,根據《電子簽名法》第13條,如果電子簽名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可靠: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可以發現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即真實身份、真實意願、簽名不變、原文不變。
即保證簽名人的身份真實準確,有明確的簽名意思表示,簽名文件的原文和簽名數據本身不能被篡改。滿足以上四個要求的才是可靠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