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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口岸是政府部門嗎?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子口岸建設的通知

國辦發[200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口岸)是經國務院批準,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建設的跨部門電子政務項目。電子口岸的建設對改善投資環境、提高通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增強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促進對外貿易和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為進壹步加快電子口岸建設步伐,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電子口岸建設的基本內容、指導原則和發展目標

(1)基本內容。建設大通關、大物流、大外貿統壹信息平臺,以口岸通關執法管理為重點,逐步向相關物流業務服務延伸。具體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中國電子口岸建設,即國務院有關部門之間大通關流程相關數據的共享和在線核查。部門只為企業提供與通關相關的數據和信息,部門本身的其他信息仍保存在各自的信息系統中;二是地方電子口岸建設,即地方各相關部門、單位和企業將通關核心流程和相關物流業務服務流程整合到統壹的信息平臺,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壹認證、統壹標準、統壹品牌”。

(2)指導原則。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為宗旨,以促進為目的,以需求為導向,以合作促發展。堅持統壹認證,統壹標準,統壹品牌,實行* * *建設,* * *管理,* * *享受。涉及通關業務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積極參與電子口岸建設,建立* * *管理、咨詢、決策的領導體制和開發運行機構,打通通關業務電子化流程,實現互聯互通基礎上的信息資源共享。各地要加強與中國電子口岸在物理平臺建設方面的合作,在安全管理、數據標準、身份認證等方面接受中國電子口岸的統壹指導。

(3)發展目標。用5年左右的時間,將電子口岸建設成為集通關執法管理和相關物流業務服務為壹體,具備“門戶”接入、壹次性認證登錄和“壹站式”服務功能的大通關統壹信息平臺,使海關執法管理更加嚴格高效,使企業進出口通關更加有序便捷,進壹步提高我國對外開放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進電子口岸建設。

(四)實行電子口岸統壹身份認證。為確保電子口岸現有聯網應用項目安全穩定運行,參與電子口岸建設的各部門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在保持基本格局和功能不變的前提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設立第三方聯合認證機構,承擔電子口岸統壹身份認證業務。

(5)增加對資源的享受。口岸執法管理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在協商基礎上規範電子口岸數據交換標準,盡快實現電子口岸信息平臺大通關業務流程及相關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為企業進出口通關提供“壹卡通”和“壹站式”服務,為管理部門提供決策信息,避免資源浪費和重復建設。

(6)加大電子口岸建設投入。各級政府要為電子口岸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地方電子口岸建設所需的前期經費主要由地方政府解決。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可以積極穩妥地探索電子口岸的市場化運營模式,但地方政府必須嚴格管理收費,決不能以盈利為目的,決不能給企業帶來額外負擔。要尊重地方政府自主選擇運營模式,允許壹些有益的探索,不搞“壹刀切”。

(七)加快各地電子口岸物理平臺或虛擬平臺建設。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快電子口岸實體平臺建設步伐,不斷提升服務水平。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與地方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考慮。港口業務量較小的內陸地區應本著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借助中國電子口岸,建立本地電子口岸虛擬平臺。

(八)確保電子口岸的數據和系統安全。各部門要加強對自身上線數據的管理,建立健全數據公開、使用授權和信息安全等管理辦法,只有在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才能對外提供數據。電子口岸的承包商和運營商應始終堅持“安全第壹”的運維原則,加強系統安全管理,完善應急機制,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三、完善電子口岸建設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九)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鑒於電子口岸建設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為加強組織協調,將“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協調指導委員會”更名為“全國電子口岸建設協調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電子口岸委”),由國務院副秘書長任主任委員,海關總署領導任副主任委員,成員包括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 電子口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海關總署,作為電子口岸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十)加快地方電子口岸建設。地方政府要把電子口岸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履行地方電子口岸建設的主導作用,積極推動、協調、整合各方面資源和力量,把電子口岸作為唯壹的地方大通關信息平臺,加快建設步伐。要結合實際,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工作機制;找準切入點,科學制定電子口岸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分步實施,確保地方電子口岸順利推進,取得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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