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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主要解決的七種問題

1、認證體系。建立認證體系(CA),對交易主體頒發電子證書,在交易行為發生時對電子證書、數字簽名進行驗證。

2、交付方式。建立現代支付方式,實施線上小額或大額安全支付,以及多銀行、多方式、多協議的網上支付、提高支付的安全性、縮短支付結算周期,提高訂單的成功率、加強支付服務(包括退款業務等)。

3、安全配置。在通過網絡傳輸商業文檔或傳輸支付信息、商業機密時,實施有效的安全配置。

4、物流配送。建立物流配送體系。電子商務涉及到信息流、資金流與物流的協調、整合問題,其中建立物流配送體系,又涉及到建設本地區、全國與全球的物流運輸配送網、計算機管理中心、運輸配送與庫存設施,在此基礎上才能建立快速、準確、低成本與優質服務的配送體系。

5、法律環境。建設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

6、互聯網絡,改善計算機互聯網絡資源的帶寬與運行品質,降低用戶上網資費。

7、基礎設施。加強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建設。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包括商品目錄、宣傳樣本(Brochareware)、電子購物(BtoC)、網上交易(BtoB和CtoB)以及具有電子商務整合能力的信息化企業(Enterprise)等不同階段、不同模式、不同協議,由不同廠家的產品和操作系統構成的交易支付平臺,以及公告板、虛擬談判間、個性化服務、比較銷售、特區銷售等;包括智能化搜索引擎、門戶站點與導航系統、目錄管理系統、鏡像服務器等;還包括認證接口、驗證電子證書和數字簽名的安全應用軟件、商業文件網上傳輸的安全配置、協同工作系統、防病毒侵襲與抗黑客攻擊的保安監控系統、輔助設施與公用系統、電子郵件系統、拍賣系統、客戶呼叫或服務中心、價值鏈管理平臺、網管系統等。

《電子商務法》實施帶來新變化

(壹)電子商務服務更加規範

電子商務法明確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首次該法明確了電子商務不僅監管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的行為,還監管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提供服務的行為,因此網約車、外賣、旅遊、家政等各種網絡平臺提供服務,也都屬於電子商務法所管轄範圍。對於這些網絡服務平臺而言,不僅要接受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規章約束,還要接受電子商務法的監管,服務在雙重監管下會變得更加規範。另外,考慮到某些服務行業的特殊性,該法律同時明確了金融類產品和服務以及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管轄範圍。

(二)電子商務經營將更加公開透明

電子商務法從兩方面措施入手讓國家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壹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履行納稅義務,使得監管部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有效地支撐國家電子商務方面政策制定。二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當信息發生變更時要求經營者及時更新公示信息,該措施使得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信息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經營者的合法性得到進壹步認可。

(三)不誠信經營行為將會得到有效遏制

電子商務法從多個方面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誠信經營提出了相應要求。壹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該條款使得傳統的刷單、誘導好評等較為普遍的不誠信經營行為都將會得到法律嚴格管制。二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該條款從法律層面保障了消費者的評價權,堵住了不誠信企業企圖通過平臺刪除用戶真實評價的監管漏洞,用戶評論重要性被進壹步提高。

(四)電商平臺對數據利用更加規範

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之外,還提出了額外特殊要求。壹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該條款規範了平臺利用個人數據做精準廣告營銷行為,保障了消費者對商品自由選擇的權利。二是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該條款規範了平臺對個人數據控制行為,保障了個人對個人信息的查詢、刪除和銷毀等權益,與歐盟對個人信息數據保護進壹步接軌。

(五)壟斷競爭將會得到逐步遏制

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最近兩年發生的大型平臺之間為了爭奪用戶采取“二選壹”要求或者補貼等行為都涉嫌違犯電子商務法。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出臺,發改、工商、商務等三部門反壟斷職能的有效整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成立,未來國家在互聯網領域反壟斷能力將會大大加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壹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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