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數據的收集對於解決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至關重要,相應納稅主體必須在涉稅信息的供給中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此方面,我國應當依據相關信息流、現金流和貨物流來明確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的性質、納稅期限和地點,通過完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規範電子發票發行,減少偷逃稅現象,深化電子稅務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頭監管領域,必須做好稅收登記工作,鼓勵納稅人自主申報相關涉稅信息。
首先,我國應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在未來的《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稅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當中明確電子商務服務商協助稅務機關處理涉稅信息的義務,並對它們協助稅務機關進行涉稅信息管理提供明確的規則指引,要求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專門的稅務登記號。與此同時,稅務機關則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壹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監督和治理。其次,還應做好稅務登記的公示工作,盡可能多地公開原始數據,以方便公眾在網上查詢相關信息。以廣東省地稅局為例,目前該省地稅局正依托大數據平臺逐步推動透明稅務局的建設,公眾在網上既可以查詢廣東全省稅收總收入、分地區分稅種收入,也可以查詢企業繳稅情況、個人所得稅、社保費、欠稅公告、納稅信用等級、電子發票查驗、納稅人狀態等數據。[可見,不斷推動稅務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納稅人遵從的重要方式。在具體公示方法上,則可以采取這樣的做法:對於自建網站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可以要求其將稅務登記在網站上永久展示;對於利用第三方專用電子商務網站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則應要求在商家介紹處展示稅務登記信息,推行實名制個人電子商務經營等,完善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務登記制度。最後,在大數據時代,還應不斷加強對納稅人自主申報的制度激勵。當前,我國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制度依舊不完善,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只有年收入12萬以上的納稅人才適用自行申報制度,其他納稅人繳稅依然依托稅務機關的“檢查”來進行征收,這就帶來了畸高的稅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國應不斷推進以“行政強制力為支撐”的稅收征管向以“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遵從”為支撐的稅收征管模式改進,通過推動稅收立法制度改革來激勵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信息,最終促使納稅人自覺、誠信納稅。[14]
2. 即時追蹤: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代征與數據交換制度
電子商務通常會改變傳統商務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內容,例如將有形產品變為無形產品,將文字服務轉變為數字化信息服務等,因此,與傳統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將由於“中間環節”的缺失而無法監測到具體交易信息,進而造成稅基的日漸縮小甚至消失。加上網絡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稅務機關在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時難以明確是應當征稅還是免稅,也帶來了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中納稅人稅負的不公平。有鑒於此,我們應當從搭建“中間橋梁”,推進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斷加強稅收數據的信息***享和交換制度入手,不斷強化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
第壹,應逐步建立起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定“代征”制度。當下,我國電子商務征稅之所以舉步維艱,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稅收來源的難以監控。以C2C模式為例,每壹個網絡交易平臺都會推出自己的電子商務支付信息,以此作為第三方來管理支付結算,以確保電子支付的方便與安全。在這種模式下,處於“中間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反而容易對個人網店的經營規模、賬目往來信息以及交易額等信息輕易地掌控。因此,我們可以依據網絡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點,建立由網絡支付平臺(支付寶、財付通、快錢支付、網上銀行)進行代繳代征稅款的法定機制,由稅務主管機關依法委托相關的網絡支付平臺代征有關供貨方,特別是無稅務登記的供貨方從事網絡交易的稅費,以解決征稅難的問題。[15]具體操作上,我們可以以淘寶為例,將第三方代繳電子商務稅收的流程規範如下:由買家在購買貨物後付款給支付寶,等確認買家收貨後,直接將支付寶中的稅款進行扣繳。
第二,應逐步推動電子發票在網絡交易中的使用。電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時,也使我國傳統“以票管稅”的征管模式受到了沖擊,在此背景下,以信息為載體的電商交易亟須通過“電子發票”這種新的發票樣式來進行管理。電子發票正是信息時代發票形態及服務管理方式變革的新產物,它是儲存信息系統的電子記錄信息,采用的是全新的無紙化發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網絡交易沒有發票的“潛規則”,既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礎,也填補了發票管理與稅收管理的空白。借助電子發票的使用,稅務機關可以對發票的流轉、貯存、查驗、比對進行全方位的管理,進而能夠實時掌控相關電子商務的交易信息,發揮電子商務的稅收集聚效應,因此,我國應在當前電子發票大力試點的背景下,推廣電子發票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使用。 第三,應著力推動大數據時代的信息***享機制建設。伴隨著科技與信息化的發展,信息***享成為大數據時代的必然趨勢和選擇,稅收數據作為大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須加強“信息管稅”建設,推動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正如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支付平臺壹樣,稅收征管同樣需要第三方輔助平臺,在我國,稅收征管輔助平臺主要是“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CTAIS)”。然而,盡管該系統已在全國大部分省市上線成功,涉及的稅收收入占全國的70%,但現有的許多數據流程依然流於表面,無法發揮該系統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的優勢。有鑒於此,在大數據時代,稅務部門必須在確保數據可獲取的前提下加強信息化建設,盡早實現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數據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數據進行有效地監控,推動信息核查、監控的“網絡化”。在跨境電子商務領域,還應盡早與國際互聯網實行全面連接,達成稅收交換與納稅遵從協定,通過與各國稅務局的網上合作,防止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流失,打擊逃稅、漏稅。
3. 後續監管:建立電子商務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
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強稅收數據的確定性,我國還應在納稅人自主申報和法定代征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電子商務數據分析、比對,做好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和管理。首先,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效關聯,將電子商務企業納入省局預警評估系統,定期發布風險預警信息,將電子商務納入正常的稅源監控範圍,進壹步減少稅收流失。其次,作為信息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在信息處理過程中,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采用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與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關數據在管理的過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對此,為了既方便稅務機關使用相關涉稅信息,又方便利益相關方查詢相關信息,可以在大數據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設置,為稅務機關和利益相關方提供密鑰或解密的技術支撐,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詢、篡改或刪除。最後,法律責任是制度實施的保障,在大數據的平臺之下,如果稅務機關違反了相關涉稅信息管理保密義務而對電子商務領域納稅人的信息進行違法披露的,應當承擔相關的行政責任,且應當對納稅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合理的行政賠償;而如果是稅務機關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納稅人的涉稅信息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以彌補對納稅人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