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部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公務員部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
1.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並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並開機;
(6)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後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處理。
2.關於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於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於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於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第七條第壹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壹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壹款“有組織作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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