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新政的壹大變化是由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繳費率定為1%,暫按0.46%征收。
變化壹:定點醫療機構生育費用實報實銷,當場結算。
根據現行政策,目前東莞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采取壹次性定額支付方式,由醫保基金支付。東莞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可按以下標準享受生育醫療待遇:剖宮產3500元,經產道分娩2000元。此外,已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還可享受生育津貼。
新規實施後,東莞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調整後,生育保險待遇將與現行生育待遇有較大區別,參保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將有較大提高。由原來的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改為壹次性定額支付,生育醫療費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生育津貼按月平均工資和假期天數支付。其次,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等新增醫療費用予以報銷。
相比於目前參保人先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再持醫療發票到社保機構辦理的情況,新規將更加方便快捷。新規實施後,已參加生育保險1年的參保人員,已辦理醫療確認手續並在醫療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可直接在定點醫療機構就地結算,無需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為方便參保人辦理這壹手續,東莞將對生育保險經辦實行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參加生育保險1年的參保人生育過的,可憑相關資料直接在選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醫學確認,無需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因為目前實行的是定額繳費,對參保人生產醫院的選擇沒有硬性規定,但根據新規,參保人需要在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分娩。這個定點醫療機構怎麽確定?對此,東莞市社保局副局長張亞林解釋說,東莞市定點社保醫療機構的參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新政的實施是有問責的。這樣會不會造成三甲醫院爆棚,低級別醫院沒得選?張亞林表示,將出臺相關指引對此進行調整和限制。
變化二:生育保險費率定為1%,暫按0.46%征收。
新規實施後,用人單位將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
據悉,1998根據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東莞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市屬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職工實行生育保險,單位按上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繳納。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東莞的企業和勞動者構成發生了顯著變化,農民工逐漸成為東莞勞動者的主體。2000年,東莞將生育保險範圍擴大到莞城、石龍鎮,試點開展農民工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2009年6月,為進壹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東莞市整合了社會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實行統壹管理。生育保險不再單獨支付。參保人參加醫療保險可以享受相應的生育醫療費用,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也可以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和東莞市政府發布的《關於落實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用人單位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義務,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本市適齡戶籍的城鄉居民由村社區為其辦理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財政承擔。職工或城鄉居民個人不需要繳費。根據《通知》要求,東莞生育保險繳費率定為1%。但考慮到經濟運行情況,在《生育保險條例》實施初期,東莞暫時下調了生育保險繳費率0.54個百分點,實際按0.46%征收生育保險費。從目前省內各市執行省規定的情況來看,這個繳費比例處於全省最低水平。
變化3:生育津貼按日發放給所有被保險人。
此外,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新規實施後,生育津貼發放範圍將從原來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擴大到所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乘以規定的休假天數計算。此外,根據《生育保險條例》授權,東莞制定了配套規定和標準,主要包括生育保險繳費比例、不同情況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標準等。
剛剛發布的《中國企業社會保障白皮書》說,中國近62%的企業未按職工實際工資核定,其中24%的企業按最低基數繳費。其實這種情況在東莞也很普遍。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低於職工實際工資,會直接影響參保人的生育津貼怎麽辦?東莞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解釋,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需要職工簽字,社保部門會根據企業申報的繳費基數進行分配計算。
生育津貼怎麽發?東莞社保局解釋,會由社保部門給用人單位繳納,再由用人單位給個人繳納。“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的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同時,記者在發布會上了解到,生育津貼發放後,用人單位將不再需要向生育參保人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
此外,《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導致職工或者職工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職工工資總額,造成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用人單位未向職工足額支付生育津貼、逾期不改正、隱瞞真實情況、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相關人員已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已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並處相應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的平均工資確定,即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當月未辦理參保登記的,不能確定其所在用人單位的平均工資,不能發放生育津貼。
參保人享受生育或計劃生育待遇。當月已辦理生育或計劃生育登記並繳費的,享受待遇的規定如下:
(1)生育保險醫療待遇:上月繳費者,次月可享受生育保險醫療待遇,可進行壹次正常的產檢、分娩或計劃生育手術。當月整月不繳費的,從次月1日起不能享受生育保險醫療待遇。
(2)生育津貼:上月發放,當月可發放生育津貼;上月正常發放,當月全月未發放,次月1開始停止發放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