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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發揮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區和省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區域。第三條示範區堅持創新驅動戰略和開放先導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開放合作水平,依法推進改革發展創新,建設成為改革開放先行區、創新驅動示範區、高端產業集聚區和依法治理先行區。第四條示範區鼓勵各類主體創新創業,支持有利於創新創業的體制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寬容失敗的發展氛圍,增強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五條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示範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示範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促進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第六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應的行政管理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在示範區內;

(二)負責示範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文化、衛生和計劃生育、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審計、國有資產、安全生產、體育、統計、僑務、人防、城市綜合管理等工作。

(三)依法管理示範區內的土地,負責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征收與補償;

(四)負責示範區內投資項目的審批和管理;

(五)為示範區內各類主體的創新創業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務;

(六)履行本條例和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在省、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總數內自主設立和調整工作機構,並報省、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再在示範區設立派出機構。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應當接受管委會的組織協調。第八條在省、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和崗位總數內,管委會建立健全以全員聘用制為基礎的人事制度,創新符合示範區實際的多種形式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示範區人才的交流和使用。第九條示範區享有壹級財政管理權限。示範區的財務收支應當納入市級預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省市財政將加大對示範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統籌用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管委會應當依法公布行政權力清單,實行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相對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優化執法環境,提高行政效率。第十壹條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實現行政審批工作走出示範區。

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示範區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管委會實施。具體審批事項由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先行審查,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示範區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委托管委會審查。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第十二條管委會對市場主體實行事中、事後動態監管,建立抽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向社會開放,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第十三條管委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公開示範區的優惠政策、管理事項、收費項目和標準、辦事程序、服務承諾等信息。第三章規劃、建設和產業發展第十四條管委會應當根據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管委會按照相關功能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利用的原則,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合理設置產業基地和專業園區,構建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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