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貸服務綠色通道。摸清省工信廳確定的我市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的貸款需求,確定牽頭銀行,按照特事特辦、應急處理的原則,提供“壹對壹”網上保姆式金融服務,安排專項授信額度,給予最優惠的貸款利率。銀行在收到企業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確保疫情防控融資需求能夠得到滿足。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企業,銀行機構要成立專門團隊受理信貸需求,簡化審批流程,原則上2個工作日內放款,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降低企業資金使用成本。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和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政府融資擔保機構減收50%的擔保費。
發揮保險保障功能。保險機構要優先為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受損的客戶,特別是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提供保險理賠服務,簡化手續和材料,符合條件後5日內完成理賠,做到全額賠付。鼓勵保險機構向疫情防控壹線企業及其員工捐贈保險,為其提供充分的保險保障。
提供差異化的優惠金融服務。銀行機構要統籌安排好中小企業存量到期貸款,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出現還款困難的企業,信貸銀行應提前10個工作日與企業進行電話協商,通過接受網上申請的方式進行貸款展期或續貸,並根據調整後的還款安排確定信用記錄。疫情防控期間,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
二是加大穩崗力度
有序使用市外員工。企業可以使用省內外員工。因關鍵技術崗位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省外員工的,須報縣市開發區疫情處置領導小組備案。市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觀察,隔離期滿後方可上崗。
做好幫企穩崗工作。對依法繳納保險費的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可返還企業上壹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生產經營面臨暫時困難、有望恢復的參保企業,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可按企業及其職工最近6個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50%返還,返還按現行穩崗政策規定辦理。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疫情原因,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法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者三個月以上無法正常經營,僅支付職工生活費的企業,可以按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準,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為12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間,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疫情原因,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和繳費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申請延期辦理業務,並應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更換,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不受影響。市縣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部門公布網上企業延期申請提交方式,及時受理備案。
第三,減輕稅費負擔
中小企業減租。租賃國有資產用於經營的中小企業,免交1個月租金,以後兩個月租金減半。對於租賃其他經營場所,鼓勵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租金由雙方協商解決。
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減免。因疫情造成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經批準後減征或免征。從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新藥研發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所得稅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縣級以上取得的用於疫情防治的各種財政資金,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對生產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企業,在實施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過程中給予優先支持。
延期支付稅款。因疫情發生納稅申報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依法申請延期申報。因疫情出現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納稅的中小企業,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
加強對外貿易支持。由於疫情原因,企業無法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可以向貿促會申請不可抗力相關事實證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幫助企業減少損失。發生國際貿易糾紛的外貿企業應及時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務。已報名並繳費參加境外展覽,但因疫情無法參加的,仍按原標準給予補助。
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園發展。對疫情期間為租賃型中小企業提供租金減免的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申報省級以上孵化器,給予創業平臺補貼。
第四,優化政府服務
加強運輸保障。交通運輸部門要成立市、縣兩級物資運輸車輛調度指揮中心,公布聯系方式,提供24小時服務。中小企業物資運輸車輛信息原則上由縣指揮中心上報市指揮中心統壹調度,市外零散運輸車輛可由縣指揮中心調度,提高受理和放行效率,確保“原材料能運進來,產品能運出去”。組建全市交通應急保障車隊,落實車輛、駕駛員、押運員等運輸要素儲備,確保無紡布、透氣復合膜等應急救災物資按時到達指定地點。
引導企業有序復工。市縣設立企業春節後復工服務辦公室,通過上門走訪、在線顧問、遠程服務等方式積極對接企業。,解讀疫情防控期間出臺的最新政策,指導和幫助企業制定復工實施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全力幫助企業解決復工、就業、物資運輸、生產要素保障、政府服務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創新安全環保審批方式。因疫情防控政策影響,企業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具相關環境檢測數據或報告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危險化學品許可證換發由“現場審查制”改為“承諾核查制”,暫停現場核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設項目安全審查通過“遠程約談”制度辦理,暫停現場審查,減少人員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