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業主。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貫徹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和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城鄉規劃、衛生計生、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物價、畜牧、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含寬帶數據傳輸,下同)、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社區居委會負責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第二章新建物業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為依據,並考慮建築規模、使用的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第八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持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地名批準文件等資料,向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開發區管委會申請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指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配套建築和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住宅規劃、設計規範和工程標準進行建設。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建築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物業服務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備水、電、照明、通風、熱力等正常功能。建築工程總建築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的,按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分攤建築面積,但不少於100平方米;超過10萬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千分之三分攤。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由物業服務用房中轉,其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第十壹條住宅區行政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得小於50平方米;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
居住區內按規劃建設的政府行政用房、居家養老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用房,歸政府所有,由政府投資建設。第十二條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區配套建設會所、幼兒園的,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歸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並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含專用車庫和* * *車庫車位,下同)的權屬,由建設單位和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權屬證明,並可以附著、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
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建設單位不得占用、贈送、出售或者出租。第十四條住宅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協調配合專業運營設施設備的建設,並承擔相關管溝、機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住宅區外供水、供電、供氣、分戶供熱計量裝置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壹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交由專業經營單位投資建設住宅區專業經營設施設備。住宅區內的專業運營設施設備歸專業運營單位所有。
專業設施設備包括變電、二次供水、熱交換、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道和計量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