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動產融資統壹登記系統動產權屬登記和查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征信分中心),以及在動產融資統壹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和查詢的當事人。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登記,是指權利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為了保護其權利,將動產權屬信息記載於登記系統,並通過登記系統予以公開的行為。
第二章用戶
第四條當事人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權屬登記和查詢的,應當登記為登記系統用戶。在以下條款中,辦理登記的壹方也稱為“發起登記的壹方”。
發起登記的壹方應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註冊系統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普通用戶。
機構和個人可以註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只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註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具有註冊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人經住所地征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取得用戶資格。
第六條用戶應當如實填寫註冊信息。如果註冊信息發生變化,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七條申請普通用戶的機構或個人可直接登錄註冊系統的互聯網頁面進行註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即視為已接受《動產融資統壹登記系統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
第八條申請常規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註冊系統的互聯網頁面填寫註冊信息,點擊“同意”按鈕即視為申請人受用戶協議約束。完成網上註冊後,申請人應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a)該機構的註冊文件,特別是:
1.金融機構應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原件;
2.企業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他機構應提供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2)填寫完整並簽名的定期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6)單位介紹信。
如果經常用戶是金融機構,則無需提交第(3)項所指的材料。
上述機構登記文件復印件、普通用戶開戶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九條征信分中心應當對常規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註冊系統,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普通用戶應當在註冊系統中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應當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使用用戶管理員設置的登錄名登錄註冊系統進行註冊或查詢。
運營商由其機構負責在註冊系統中進行註冊、查詢等操作。運營商在註冊系統註冊時,填表人是指發起註冊的正規用戶機構。
第十壹條當事人申請用戶名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註銷時,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發送至征信中心。
用戶註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上述經審查通過的申請,征信中心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二條登記由融資合同當事人壹方或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受托人應當在完成登記後將相關登記證書編號、變更代碼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第十三條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登記動產權屬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無法查到登記或無法正確公示權利,或登記不實或不真實,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發起登記的壹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登記系統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托登記等業務類型。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根據與交易相關的動產所有權性質選擇相應的商事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當事人進行動產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融資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融資合同的內容詳細或概括地描述標的物信息,但以能夠識別標的物為限。
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的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期限從1到30年不等。
第十六條登記內容有遺漏、錯誤或者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登記發起方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如果初始註冊發生變更,應輸入初始註冊編號和變更代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書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所有權的最新狀態。
已取消註冊或註冊期屆滿的,不能變更。
第十七條在註冊期滿前90天,可以申請延期註冊。註冊期滿未延期的,註冊將不再提供外部查詢。
用戶可以多次延長期限,但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八條相關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與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協商,要求變更或者撤銷相關登記。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異議時應登記為登記系統的用戶。
第十九條登記期限未屆滿,但已登記的動產所有權已經消滅的,登記使用者應當註銷登記。
註冊期滿前註銷,且剩余註冊期長於180天,註冊將繼續提供180天的外部查詢;如果剩余註冊期不足180天,註冊將在剩余註冊期內繼續提供外部查詢。
第二十條變更、延續和註銷多個權利人的登記,應當輸入授權登記的權利人姓名。
授權進行這種登記的權利持有人是登記制度中提到的被授權人。
第二十壹條註冊系統對信息要素齊全、格式符合要求的註冊分配唯壹的註冊證書編號,記錄註冊時間,並生成包含註冊時間和註冊證書編號的註冊文件。
第二十二條經當事人申請,征信中心應當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註銷相關登記。
申請註銷登記,當事人應當向征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壹)填寫完整的註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復印件。
申請人為個人的,上述材料(1)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註銷登記申請,征信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註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調查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所稱查詢,是指相關動產所有權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中通過檢索獲取動產所有權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查詢人可以通過投資人姓名、留置權人姓名、受托人姓名、登記證號、租賃物唯壹識別碼等查詢條件,在登記系統中查詢相關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查詢結果的準確性,查詢人在使用註冊系統時應輸入準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註冊系統發布與查詢條件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憑證。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所稱認證驗證,是指任何機構或個人通過註冊證書編號或查詢證書編號,對註冊系統中的註冊文件和查詢證書進行驗證。
第二十七條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註冊系統首頁使用證書驗證功能,無需登錄註冊系統或註冊為註冊系統用戶。
泉州律師/泉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