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進行現場督察。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第三條:
警務督察隊在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壹)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各項任務部署、命令、規定執行的情況;
(二)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三)處置公民報警、求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進入賓館、旅店、歌舞廳等公***場所的情況;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等裝備的情況;
(六)《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擴展資料《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
第十二條
警務督察隊在執行督察任務時,遇有公民非法攜帶、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車輛、警用標誌、證件和穿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的,應當當場予以收繳,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警務督察隊在執行督察任務時,遇有公民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檢舉、控告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不屬於督察機構職責範圍的,在受理後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警務督察隊應當支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保護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支持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時,應當如實回答督察人員的詢問。
中國人民***和國公安部--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