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傭獻血者參與獻血活動,7人因非法組織賣血被判刑。
新京報訊(記者劉洋)北京某公司找到“血領導”組織“賣血者”參與公司獻血活動,並承諾給予財政補貼。“血頭”通過網絡、中介等各種渠道招募“賣血者”,通過“剝皮”獲利。今天(9月26日),審判信息網披露了該案的判決結果。韓、竇等7人以非法組織賣血罪分別被判處9個月至半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韓在案發前是北京壹家貿易公司的經理,竇是壹家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理,幫助他們招募賣血的中間人。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沒有工作,有些人甚至有多次犯罪記錄。
根據通州法院查明的事實,2019年2月22日,北京某公司找到韓,讓其找壹名獻血者參加其公司組織的獻血活動,並承諾給予經濟補助。然後韓聯系竇幫忙招募賣血人。竇將招聘信息發給了員工王和劉。其中,劉某招募本單位保安9人,王某通過互聯網發布招募賣血信息,並通過互聯網上的多個中介陸續招募賣血者20余人。其間,韓、竇、王等人意圖通過壓低血液價格牟利。
2月26日8時許,劉某按照韓某、竇某的指示,帶人到通州區新華北路某公司賣血。被告人王夥同郭等人在通州北關地鐵站招人賣血。經核實,現場共有42名登記在冊的賣血者。當天,多名涉案人員被警方當場控制。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韓等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血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非法組織賣血罪案例2
沙依巴克區人民檢察院
向上?抱怨?書
烏沙刑檢[2021]第4號
被告人索某某,男,1993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422231993 * * * * * *,回族,群眾,大專學歷,戶籍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霍城縣,現居住米東區* *社區,因無固定職業,2021年6月4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6月30日經我院批準,次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分局逮捕。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偵查終結,被告人索某某涉嫌非法組織賣血罪,於2021年7月29日移送我院起訴。我院受理案件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並對全部案件材料進行了審查。被告同意該案應進行簡易審判。
根據該法,現認定: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在烏魯木齊市血液中心,被告人索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聯系,非法組織穆某某賣血13次,從中獲利1900元;2021 3月12日,被告人索某某、趙某某(已判刑)* * *與非法組織陳某某壹起賣血1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表、歸案情況說明、微信截圖等。
2.證人趙某某、陳某某、穆某某、滿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4.搜查筆錄和扣押筆錄。
上述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無異議,自願認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索某某非法組織他人賣血14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壹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組織賣血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索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判處。
我在此傳達
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檢查?檢查?警官。馬磊磊
助理檢察官?王維維
2021 8月25日
附:1。被告現羈押於烏魯木齊市第壹看守所。
2.兩卷案卷和證據。
3.懺悔和懲罰的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