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大力簡政放權
(壹)最大限度地向市場、社會和基層放權。堅持市場化改革取向,切實減少政府對市場主體和社會事務的過多管制和限制。對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自擔風險、自行調節的事項,堅決放權給市場;凡是能夠由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工作、適合社會組織承擔的公共服務、社會組織能夠通過自律解決的事項,堅決移交給社會組織;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基層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以及涉及公民個人的審批事項,壹律下放至縣(市、區)審批。進壹步理順市、區管理體制和機制,賦予區級更大的管理權限;支持瑞金省直管改革試點,對龍南等有條件的縣賦予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將部分縣級經濟管理權限賦予國家重點鎮、省級百強中心鎮、市級示範鎮,推動強縣強鎮擴容。
(2)抓管理上級取消的審批事項。對上級決定的審批事項,市縣兩級自上級公布之日起取消,不再審批。對上級下放的審批項目,市縣審改辦要及時牽頭承擔和落實工作。市縣承辦部門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溝通,自上級部門下放決定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承辦工作,向社會公布項目審批條件、流程和承諾辦理時限,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並在1個月內將項目實施運行情況書面報告市縣審改辦。對市政府下放至縣級政府的行政審批項目,市政府直屬和駐市有關單位應在市政府作出下放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放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程序、時限、執法規範等告知縣(市、區)承辦部門,並做好指導服務工作。
(三)堅決清理精簡審批事項。按照依法合理、減少減少、分類研究、區別對待的原則,審改辦今年將牽頭組織對現有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包括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委托的委托、管理方式的轉變等。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向社會公布保留、取消、下放、委托、變更管理方式等審批事項的完整清單。繼續推進簡政放權,能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放開和到位,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
1.取消:國務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違法的行政許可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紅頭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以及根據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可以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主決策;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行管理;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方式解決;長期沒有實際實施,取消不會影響社會管理。
2.放權:國家和省對我市的放權不明確;能夠在經濟管理範圍內簡政放權,提高效率;能夠方便基層辦事;工作量特別大。
3.委托:暫時不能下放的,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授權審批的事項外,可通過授權方式將服務延伸到基層。
4.改變管理方式:暫時不能取消、下放、委托的,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調整改變管理方式。
(4)大幅降低前置審批條件。全面清理前置審批條件,取消沒有法律依據、自行設定的前置審批條件,最大限度減少前置審批和預審環節。可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或間接方式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不設前置審批條件。市縣政府要編制前置審批條件目錄,並向社會公布。需要中介機構出具檢測、鑒定、認證、評估報告或意見作為前置審批條件的,必須納入目錄。
(五)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機制,通過政府購買、委托等方式積極交給社會力量。,有效解決部分領域公共服務產品短缺、質量不高、效率不高的問題。嚴格政府采購資金管理,加強政府采購服務績效管理。
二是創新審批機制
(六)加快推進“網上審批”。未雨綢繆,加快推進包括網上服務大廳、業務辦理系統、並聯審批系統、服務支撐系統、效能監察平臺在內的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確保建設任務如期完成並投入運行。在新的網上審批系統建成前,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基礎設施、審批系統和應用平臺,梳理整合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現有的服務資源和信息資源,實現市縣行政服務中心和對口部門網上審批系統的縱向連接, 以及部門網上業務審批系統與同級行政服務中心網上審批系統的橫向互通,將全市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納入網上審批系統。
(七)建立“受理、審批、監督”三分離機制。規範行政審批事項受理。除全省統壹運行或涉及保密事項等特殊情況外,其他行政審批事項均須按推進要求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各審批部門原則上應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統壹受理行政審批事項,並將受理信息即時錄入網上審批系統進行辦理。在行政服務中心或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外不受理審批事項的,作為違規行為處罰;如果事後錄入受理信息,則視為違規操作,追究責任。規範行政審批內設機構設置。行政審批事項在5項以上且內設機構限額內仍有空缺的部門,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室;行政審批事項在五項以下,或者機構限額滿的部門,指定壹個業務科室(單位)室設立行政審批服務科室(單位)室。審批部門將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專業技能特別強的除外)集中在壹個部門(單位)室,有壹名領導分管,並作為壹個建制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對於工作量較小的審批部門,不需要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由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設立綜合窗口統壹受理,然後通過網上審批系統發放到相關審批部門。各審批部門原來承擔審批職能的業務科(股)室不再承擔審批職能,專門從事審批後監管。
(八)創新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機構和服務,研究出臺《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切斷權力依附和利益輸送關系,實現中介活動與行政職能分離。仍在承擔中介服務職能的機構,將按照機構分類改革要求,逐步實行職能分離、管理脫鉤或改為中介服務機構。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打破中介服務壟斷,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以備案管理方式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前置服務,不得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實施行政審批和變相行政收費。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中介配套服務區,引導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並設立窗口,打造中介服務超市。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建立統壹的中介機構信用平臺,公開中介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服務項目、承諾期限、收費標準和依據。嚴禁將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和執業資格掛鉤、出租、出借。建立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等級管理機制,根據企業和群眾滿意度、投訴率對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信用等級向社會公布;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體。
(9)優化重組審批流程。審批部門要按照“時間短、流程優、服務好”的要求,參照深圳等發達地區的審批流程,創新、優化、再造審批流程,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壹步減少審批的層級和環節,凡是把壹個審批事項拆分成多個環節或步驟的,壹律合並。進壹步減少申請材料,取消沒有法律依據、要求不合理、同壹事項、同壹審批環節的材料。進壹步壓縮辦理時限,無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和上報省州,實行“壹審壹核”;備案、年檢、審批條件的事項,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現場勘查的事項,以及其他能夠即時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在服務窗口即時辦結;凡屬本部門職權範圍內應當決定的事項,不得以提交上級領導會議決定為由擴大範圍。
(十)實施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並聯審批”窗口,負責“並聯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受理、協調和監督。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通過“並聯審批”窗口受理申請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牽頭主辦部門,通過網上審批系統轉主辦、協辦部門同步辦理,實行封閉運行、協同辦理、全程監管。制定重點項目並聯審批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重點項目聯合踏勘、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制度,探索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的審批模式,形成“信息共享、並聯辦理、結果互認、提前介入”的重點項目並聯審批新機制。
第三,大膽先行先試。
(十壹)開展開發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選擇1-2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工業園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將規劃參數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企業登記等審批權限和縣(市、區)審批權限下放到園區,實行“園區內的事都辦結”。推進園區行政管理創新,在壹定區域內統壹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審批、交通影響評價、礦產覆蓋、文物保護等,為園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十二)開展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試點。選擇壹批業務量大、與公眾聯系密切、社會關註度高的審批事項,開展行政審批標準化試點。按照“法定審批條件、精簡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細化申請材料”的原則,建立行政審批服務標準,規範試點事項操作要素,推進審批事項名稱、審批依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序、辦理時限和收費標準的標準化,統壹實施審批。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對全市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標準化審批。
四、完善審批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行政審批項目清單管理制度。市縣要按照合法設定、科學分類、統壹規範、動態管理、信息公開的原則,編制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清單之外,不得設定或實施行政審批項目。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實行審批事項適時調整動態管理和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調整和變更行政審批事項時,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應當同步調整。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應當在政府網站和部門網站上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代碼、審批部門、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所需材料、審批流程、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和依據等。
(十四)推行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管理制度。審批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三定”方案,認真梳理本部門職權,科學編制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行“兩權合壹”並公開,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完善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機制,構建權力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壹致、運行高效、法律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
(十五)完善電子監察系統。結合網上審批系統建設,進壹步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市縣兩級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聯網。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信息服務等功能,對行政審批事項從受理到辦結的每個環節進行監督,實時糾正違規行為,對超過審批時限的審批事項進行警示。建立行政審批網上投訴舉報系統,完善行政審批網上投訴受理、處理和結果公開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堅持權責同步下放、規範監管同步加強、簡政放權和能力建設同步推進,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要根據事項性質、內容和要求加強後續監管,完善監管體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保留的審批事項,通過現場檢查、定期檢查、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審批後監管。對管理層級下放、管理方式轉變、委托實施等事項加強服務指導,避免管理脫節。對移交給社會組織、交給行業協會自律的事項,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加強監管,促進社會自治和行業自律。特別是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涉及人民健康安全的行政審批,必須嚴格監管。
五、完善政府服務體系
(十七)調整行政服務中心管理體制。將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移交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將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交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集中管理。
(十八)推進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將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大力推進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便民服務平臺建設。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鎮(街道)建立便民服務中心,村(居)建立便民服務機構,基本實現便民服務全覆蓋目標。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要改進服務方式,提供咨詢、查詢、指導、誌願代理等服務,方便基層群眾辦事,並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和監督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六,強化改革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也要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地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深化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認識,主動轉變職能,真正做到改革、放開、便民。根據這壹意見,市改辦要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分解任務,加強指導和督促。監察部門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情況納入監察體系,強化行政問責。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從改革大局出發,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考核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績效評價體系,細化量化評價指標,明確獎懲措施,增強評價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創新行政審批績效評價方式,以社會滿意度為重要標準,完善公眾評價和“第三方”評價機制。註重行政審批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對窗口的評價結果作為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部門行政審批績效評價結果納入機關績效評價體系。行政審批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21)嚴肅改革紀律。市政府每年組織兩次以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檢查,不定期進行抽查和暗訪。對那些行動遲緩、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力的地方,將給予通報批評。審批部門違法拆分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蒙在鼓裏的,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行政審批中違規收費、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嚴格追究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