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建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管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第五條 國家鼓勵對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申請融資、辦理保函等業務。開展上述業務應當符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第二章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第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申請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申請單位基本信息;
(二)項目情況說明;
(三)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出具的意見;
(四)需境內金融機構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的項目,需提交境內金融機構出具的承貸或承保興趣函。第七條 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應當在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提出申請後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提出明確意見。中國駐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經商機構在提出意見時應當綜合考慮外經貿政策、駐在國安全風險、項目環保與可能涉及的多國利益以及企業業務開展情況、突發事件報送和項目外派勞務人員等問題。第八條 商務部在收到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完備材料後,予以在線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網上核準,並向申請單位頒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第九條 商務部在受理後,可依企業申請征求相關行業商會意見,相關行業商會應在綜合考慮企業公平競爭和行業自律等情況的基礎上,於5個工作日內通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向商務部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視為無意見。
商務部依企業申請征求相關行業商會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
(壹)申請單位受到商務部或者其他部門暫停經營對外承包工程或相關業務的處罰尚未期滿;
(二)申請核準前3年內因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不規範經營行為或重大失誤給中國與項目所在國雙邊關系和經貿合作造成嚴重影響;
(三)申請核準前3年內參加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時擅自以中國政府或者金融機構的名義對外承諾融資;
(四)申請核準前2年內未按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
(五)申請核準前3年內不遵守《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並導致重大事故;
(六)申請核準前2年內未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要求向中國駐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訂立工程項目合同情況或不接受使館(領館)在突發事件防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外派人員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七)申請核準前3年內曾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證》被商務部撤銷核準。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壹條 獲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可以就相關項目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向境內金融機構申請項目保函、信貸或信用保險時,應當提交《核準證》等相關文件。第十二條 境內金融機構不得向未依據本辦法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開立保函、提供信貸或信用保險。第十三條 獲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的單位應當在項目評標結果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上填報評標結果。
中標單位應當在開工後每個月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上填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直至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義務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