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歸並成為壹個公司。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吸收合並,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合並各方解散。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壹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壹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壹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壹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第五條 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並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第六條 公司合並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合並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核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第七條 公司合並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並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擬合並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並後公司住所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並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並後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審批。
擬合並的公司至少有壹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第八條 因公司合並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征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第九條 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並,公司不得分立。投資者已經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付出資、提供合作條件的,公司可以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並。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並後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並後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第十壹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並或者公司合並後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原公司註冊資本額之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後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後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並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第十二條 根據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壹款合並的,各方投資者在合並後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投資者之間協商或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在原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在合並後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合並後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條 分立後公司的註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但分立後各公司的註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註冊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