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登記程序如下:
1.獲取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從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登記表,也可以到地方登記機關領取。
2.填寫登記表。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登記表的要求認真填寫各項信息,並保證填寫的內容完整、準確、真實;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背面的條款,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3.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登記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五)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提交法定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提交法定公證機關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第二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的規定不要求備案登記的除外。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報關驗放手續。
第四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辦理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受委托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機構必須具備備案登記所必需的固定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和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與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絡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登記網絡”)連接的相關設備。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面委托書,出具由商務部統壹監制的備案登記印章,並予以公開。備案登記機關憑書面委托書和備案登記印章通過商務部備案登記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未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以撤銷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