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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行為公告辦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對外貿易和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中違反對外貿易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四條商務部負責溝通、協調和匯總對外貿易違法經營者及其行為信息,並通過官方網站和指定的全國性出版物向社會公布對外貿易違法經營者及其行為。

商務部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與海關、稅務、工商、質檢、外匯管理、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和協調機制。第五條對外貿易違法經營者及其向社會公布的行為,是指在對外貿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處理、處罰,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壹)進出口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或者擅自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的。

(二)違反國營貿易管理規定,擅自進出口屬於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禁止性國際服務貿易或者限制性國際服務貿易的。

(四)進出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

(五)違反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六)實施以不公平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從事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八)騙取出口退稅。

(9)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的。

(十壹)違反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

(十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其他行為。第六條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行為公告信息包括:

(壹)經營者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和工商註冊號。

(2)違法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理、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第七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公告或者暫停其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

(壹)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尚未作出終局決定、裁定、判決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第八條商務部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布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第九條依照本辦法負責公告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給對外貿易經營者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領導責任。第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6日+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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