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法官上門、法律入企”。通過定期走訪、定期聯絡制度等形式,及時了解各方面的法律需求,詳細解答法律咨詢,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幫助堵塞管理漏洞,盡量在訴前挽回經濟損失。
二是抓好立案、審判、執行三個環節。積極開展訴前指導,對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及時按規定減、緩、免訴訟費。開通綠色通道,做到快審、快調、快判,最大限度縮短辦案周期,盡最大能力調解結案,為企業減少訴訟成本;堅持以預防為主,懲教結合,嚴厲打擊各類犯罪活動,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穩定的發展。
三是把握兩個重點,推行跟蹤服務。對重點案件、重點糾紛,特別是有社會影響的大案、有穩定隱患的難案,實行立案、調解、審理、執行、和解、信訪全方位跟蹤處理,案件辦到哪裏,工作措施就落實到哪裏,服務保障就推行到哪裏,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實行推進籌建、投產、經營全過程、不間斷、壹體化服務,努力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