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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涉房違規!銀保監局出手 又有多家銀行被罰

進入2021年以來,銀保監會及各地監管局密集發布罰單。從處罰事由來看,信貸管控不審慎成為銀行受罰的“重災區”。

個人經營性貸款被挪用於 購房

浙江稠州銀行領年內首罰

1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嘉興監管分局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浙江稠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因信貸管理不審慎,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被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監管對該行做出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根據該條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統計顯示,此次是浙江稠州銀行在2021年第壹次被罰。值得壹提的是,此次處罰距離其上次被罰僅僅相隔10天。

銀保監會信息顯示,2020年12月25日,浙江稠州銀行寧波分行被寧波銀保監局作出罰款260萬元的決定,並責令該分行對相關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而該次被罰緣由中同樣包含多項信貸業務違規,包括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貸款資金被挪用等。

向房企違規發放貸款

江西上栗農商行被罰45萬元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萍鄉監管分局發布壹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相關內容顯示,江西上栗農商行因違法違規,為違規向 房地產 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未審查承兌匯票保證金來源,保證金來源不合規等,被處罰款45萬元。

此外,曾某對公司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經辦責任,受到警告處分。李某對公司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負領導責任,受到警告處分。

肖某對公司未審查承兌匯票保證金來源,保證金來源不合規的違法違規行為負經辦責任,受到警告處分。黃某對公司未審查承兌匯票保證金來源,保證金來源不合規的違法違規行為負領導責任,受到警告處分。

泉州銀行違法遭罰100萬

流動資金貸款投資固定資產

中國銀保監會公布的龍巖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巖分行流動資金貸款違法用於固定資產投資。

中國銀保監會龍巖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泉州銀行龍巖分行給予100萬元罰款的處罰,對當事人蘇某強、蘇某付給予警告的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泉州銀行龍巖分行成立於2014年3月6日。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6月28日,註冊資本34.66億人民幣。官網顯示,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泉州銀行)是成立於1997年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於福建省泉州市。

目前在福建泉州、廈門、福州、漳州、龍巖、莆田、南平、三明等地市設立營業網點123家,全行資產總額超1200億元。2011年以來,多次入選英國《銀行家》權威披露的“全球銀行1000強”榜單。

《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信貸仍是2021年監管重點

進入新壹年,銀保監系統的監管絲毫沒有放松。據不完全統計,截至1月11日,銀保監系統開年以來已披露超200張罰單,合計罰款金額超2.5億元。

從各家銀行違規事由看,信貸業務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仍是重災區。

除上述涉信貸業務的處罰外,汝州玉川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關聯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平頂山銀保監分局依據《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其罰款20萬元。

北京銀保監局公布的處罰信息顯示,北京大興華夏村鎮銀行存在“以貸轉存並續做存單質押貸款、個貸貸後管理不到位”的違法違規事實,被給予合計6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的生命線,亦是金融審慎監管的重點。郵儲銀行(601658)研究員婁飛鵬指出,信貸管理不規範會導致對借款人的各項風險無法有效把握,例如因不能及時了解借款人的財務情況導致資金被借款人挪用等,從而引發信用風險。同時,內部管理不嚴格,也容易引發操作風險。

2021年“強監管”高壓態勢將延續

2020年,在疫情的沖擊之下,銀行普遍面臨凈利潤下滑、不良走高的現象,銀行業的風險也越發引人關註。

2020年12月31日,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下壹步,銀保監會將堅持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著力加強股東行為監管與違規關聯交易整治,規範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等治理主體的履職行為,嚴格信息披露,加強利益相關者權益保護。

對於2021年銀行業監管趨勢,王紅英直言,“2020年這些罰單無疑對整個銀行業是非常重要的警示。2021年,銀行首先應從制度上建立健全防範信貸風險的綜合性措施。壹方面在合規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規章制度層面的創新,另壹方面在越來越復雜的經營環境當中,進壹步提高相關業務人員的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水平,從業務專業層面進壹步去防範風險。

1月6日,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指出,2021年將持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加強風險排查,做好風險應對。完善風險防範處置長效機制,壓實金融機構和股東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責任和最後貸款人責任。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置。加強互聯網平臺公司金融活動的審慎監管。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統籌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的決策部署,抓緊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強化支付領域監管,個人征信業務必須持牌經營,嚴禁金融產品過度營銷,誘導過度負債,嚴肅查處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金融創新在審慎監管前提下發展,普惠金融服務質量和競爭力穩中有升。

市場預計,2021年金融監管力度將進壹步加大,以保證金融市場風險可控,隨著宏觀審慎政策框架進壹步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金融監管機構重點關註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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