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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是指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化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監督管理體系,將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開展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規範生產、經營、使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意識。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臺,構建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第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發展規劃制定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減量計劃,指導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第七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以及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全過程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情況,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

鼓勵其他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使用者建立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使用記錄。第八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日內到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相關信息錄入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臺。第九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制定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檢查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十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州總體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建立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第十壹條 鼓勵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在本州行政區域內開展連鎖經營以及集中配送。第十二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法定證照,張貼管理制度,配備數字化經營設備等。第十三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銷售實行實名制管理。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出具紙質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據並留存。銷售憑據應當註明銷售時間、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經營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說明產品的使用範圍、方法、劑量、技術要求以及註意事項等,不得對產品的功效、作用等作虛假、誇大宣傳,誤導購買者。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使用生態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和先進施藥機械以及安全、高效、經濟的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

農業生產中不得使用禁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禁止不按規程使用除草劑。第十五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使用者應當妥善保管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按照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規定的使用範圍、方法、劑量、安全間隔期、休藥期、技術要求以及註意事項等規範使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對產生的廢棄農用薄膜等應當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第三章 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第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辦法,統籌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設施建設工作。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協調企業做好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鼓勵和扶持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活動的環境汙染防治以及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涉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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