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壹般認為現代社會PPP最早出現在發展中國家(如1984 年土耳其首先應用BOT於基礎設施項目,,但實際上全世界 PPP模式運行比較規範的卻是發達國家,根據APEC(Asian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亞太經合組織)的資料顯示,運行最好的當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其成功的特征是政府(public)、企業(private)、百姓(people)三方都滿意,政府尋找企業合作夥伴實現物有所值;企業得到投資回報(當然不是暴利);百姓享受了合理價格的服務‘7)。
歸納起來,發達國家的PPP模式主要有以下十個方面的特征:
(1)發達國家PPP 項目投資主要是金融機構主導(做項目公司股東和牽頭人,兼放貸),我國則主要是帶施工資質的工程企業主導。這說明我國金融機構與國外金融機構的業務和營利模式、競爭力和創新力以及服務意識等有很大不同,也說明我國工程企業規模的龐大和競爭的激烈.,而我國金融機構和工程企業參與PPP 均有資金結構、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等弱勢。
(2)發達國家PPP 項目的招投標談判周期長、前期成本相對高.,但全壽命期成本相對低;而我國PPP 項目招投標談判周期短、前期成本相對低,但全壽命周期成本相對高。發達國家政府羨慕中國政府想幹就能很快幹成,而我們似乎沒有人羨慕國外的全壽命期高效率和高質量服務。發達國家的PPP更像慢工出細活,而我國PPP是批量生產銷售。
(3)發達國家PPP 項目的貸款除了來自銀行,還有不少來自養老/社保等基金和保險機構的資金,這些資金的長期性正好匹配於PPP 項目長期的特點,而我國近幾年才陸續允許保險金參與投資和放貸,所以國內貸款來源較單壹,融資渠道相對單壹。
(4)發達國家對PPP項目最小規模有要求(如澳洲應大於5000萬澳元),因為PPP項目前期時間長/費用高,若項目太小,前期費占比太高。若單個項目規模小,可把同類項目打包壹並招標/談判。我國尚沒有規模方面的規定,導致個別項目投資金額才幾千萬,前期費就占比很高(達10:《以上)。
(5)因現有政府機構很難適應PPP的復雜性,越來越多的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已有或開始PPP立法或編寫指南,並建立PPP專門機構(賦予規劃/比選/評估/指導/咨詢/監管/審批項目等不同權力),以規範PPP運作和總結PPP經驗(知識管理),而我國尚沒有國家層面法規,國家層面PPP中心也剛組建幾年,各地各部門做法隨意、迥異、低效,導致經常重復交學費。
(6)發達國家的PPP 項目有不少改建項目(brownfield),如TOT,還有壹些企業主動建議項目( unsolicited);而我國主要是新建項目(greenfield),多是政府立項招標項目( solicited),這與中外經濟發展/基礎設施成熟度處於不同階段,項目於系人的經驗/水平高低,以及政治/法律/金融/社會體系的成熟度等有關。
(7)發達國家PPP 項目的資金和主辦入主要來自本國甚至本地,而我國早期(20世紀八九十年代)主要來自境外,現在(2000 年以來)主要來自本國,並存在壹定的地方保護主義。
(8)發達國家應用PPP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順便緩解政府壹次性支出資金壓力;而我國應用PPP主要是為了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增加基礎設施數量和規模,促進經濟發展(包括GDP和政績)。主要目的的不同造成國外PPP主要用於公用事業(政府分期支付),我國主要用於基礎設施(百姓支付)。
(9)發達國家PPP 項目的過程和信息(包括財務信息)基本上是公開的,任何公民都可獲得,而國內PPP 項目的信息(特別是財務信息)幾乎是不公開的,這造成國內的相關研究只能是定性研究、主觀(拍腦袋)研究或假設數據研究,不過國家層面的信息公開政策(財金[2017]1號)已發布,信息公開工作有望得到改進,例如財政部已公布700個PPP示範項目所有信息。最近新發布的《 PPP 條例(征求意見稿)》也提及信息公開。
Cio)因為PPP項目時間長達10壹30 年,讓政府和企業等任何壹方去預測和獨自完全風險承擔是不現實和不公平的,所以發達國家的PPP 項目很早就應用特許期間的調節機制(如調價),而我國近年來才開始應用這種動態調節機制,由於早期的項目應用較少,造成不公平、不和諧、政府強行幹預調整等後果。
本文由黑龍江省PPP項目咨詢研究中心發布
如有問題請提出,如有幫助請采納!
源文地址:hljpp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