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匯總開具,增值稅發票沒有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不能使用。
2.匯總開具的發票必須填寫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但應在清單中註明。
3.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規定開具:
(1)項目全填,壹次填完所有份數。上下兩份的內容和金額壹致。
(2)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單獨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錯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填錯作廢”字樣。如果因為買方沒有索要而導致專用發票開具後作廢,也應該填寫錯誤。
(3)發票和抵扣聯應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根據專用發票的不同版本,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覆蓋“開票單位”壹欄。財務或發票專用章應使用紅色印泥。
(4)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提前加蓋專用發票銷售單位欄。不要手工填寫“銷售單位”壹欄。手工填寫的,為未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買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售單位欄加蓋藍色印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壹律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