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作為銷售者或服務者,開具增值稅發票是企業的義務。發票在稅收中的作用無需進壹步解釋。發票的內容要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這也是必須的。有些企業必然會受到稅務機關的檢查,受到應有的處罰。
另外,不允許按照買方的要求開具發票。如前所述,作為企業應拒絕客戶的不合理要求,對發票中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應認真仔細地進行更正。
刑法基本規定: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決定》第壹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下列行為之壹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開具,為他人開具,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而不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
(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