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方法:
1,轉股息收入,掛活期。
被投資企業支付的股利應作為投資收益入賬。有的企業為了截留股利,不把股利作為投資收益處理,而是計入其他“應付賬款”。
例如:1993 65438+10月1,甲公司以100元面值買入乙公司普通股15000股,支付手續費8000元。年底收到的分紅是6.5萬元。A公司將獲得的股息直接與“其他應付款”掛鉤,以備將來撥付。
2、罰沒收入的轉移,不作盈利處理。
在經濟往來中,企業收取的各種罰沒收入,如賠款、罰款、滯納金等,都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有的企業為了將罰沒收入挪作他用,虛假掛帳。
擴展數據:
避稅和逃稅有明顯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避稅適用與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於國內稅收法規。
2.適用對象不同。前者是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和個人。後者只是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他們的行為是不同的。前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和不完善,通過人為安排經營和財務活動來逃避或減少納稅的行為。
後者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納稅期滿前,有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和收入的行為,以逃避納稅的。壹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但偷稅情節嚴重,手段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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