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員工帶走企業的客戶名單以及技術資料的行為屬於什麽性質,關鍵在於對客戶名單以及技術資料的法律性質進行認定,判斷其是否屬於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還是其他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為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之所以受法律保護是由於商業秘密信息是權利人通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時間研究開發出來得以使用並能夠增加權利人經濟利益和增利人在行業中的競爭優勢,要構成商業秘密,需要滿足上述要件,且其不能僅僅反映客戶的聯系方式、地址等簡單信息,而要反映客戶的交易習慣如訂單數量、承受價格等等,對於公司來講,無論是壹些長期穩定的客戶還是新增的客戶,這都能夠保障公司的經濟效益,無論員工竊取公司客戶資料的目的是什麽,都屬於侵犯商業秘密,即便竊取客戶資料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如果簽的有保密協議,公司還是可以追究該員工的違約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 二十二、 將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