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必須註銷。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壹條 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需經過批準的,在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董事長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註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註銷登記。註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註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壹)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四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註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註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並通知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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