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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法律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呈現出不誠信訴訟多發的趨勢。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其危害不容忽視。

誠信訴訟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設置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

為什麽民事糾紛中法律對被告不嚴懲,幾乎都是被告占便宜?

近年來,在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法律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呈現出不誠信訴訟多發的趨勢。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其危害不容忽視。

誠信訴訟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設置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

為什麽民事糾紛中法律對被告不嚴懲,幾乎都是被告占便宜?

近年來,在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法律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呈現出不誠信訴訟多發的趨勢。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其危害不容忽視。

誠信訴訟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設置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條款。

為進壹步促進訴訟誠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專門細化了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虛假訴訟行為進行嚴厲制裁的規定。人民法院要主動發揮審判職能,積極落實相關規定,保護和引導誠信訴訟,營造誠信健康的訴訟環境,嚴懲訴訟失信行為,運用法治手段構建社會信用體系。本文分析了民事訴訟中常見的不誠信訴訟的表現及原因,並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了防範對策和建議。

壹、不誠信訴訟行為的主要表現

(壹)濫用訴權

1,濫用訴權。在起訴階段,壹些當事人基於某些不正當的意圖或不合理的要求,濫用法律賦予的起訴權,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惡意提起訴訟。具體形式有兩種:壹是故意捏造壹些不存在的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如果原被告不存在借貸關系,原告為獲取不當利益,以編造的借條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欠款。第二,雖然有壹些事實,但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法律依據,比如追討賭博造成的欠款。

2.濫用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故意轉移財產以逃避給付責任,從而保證成功判決的實現。但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濫用財產保全申請:壹是隨意申請財產保全。起訴後,無論對方是否有履行能力或者逃避執行,申請財產保全;第二,財產保全申請不當。有的原告在明知起訴依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明知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為了通過財產保全凍結對方的經營賬戶或者查封不動產、生產設備,損害對方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商業信譽,給對方施加壓力。

3.基於拖延訴訟的目的提出管轄權異議。壹些被告明知沒有足夠的依據,仍然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以拖延訴訟。對管轄權的異議被駁回後,壹些人繼續上訴,這嚴重拖延了訴訟。

4.為了拖延履行而上訴。實踐中,壹些當事人濫用訴權,以達到拖延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目的,無正當理由進行上訴。具體表現:壹是提起上訴後,法院故意不在法定期限內預交訴訟費,經二審法院發現後決定自動駁回起訴,延誤了裁判文書生效時間。二是明知上訴請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基於某種不正當或不誠實的意圖對案件進行上訴,使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嚴重延誤了壹方當事人權利的及時實現。

5.惡意逃避送達法律文書。當前,法律文書送達難問題突出,公告送達比例高。送達難的部分原因是被告在單位的調動、戶籍變更、外出打工等。,而且相當壹部分是當事人故意逃避正常的法律程序,這就涉及到兩種情況:壹是被告故意離開戶籍,逃避法院訴訟;二是以企業為被告的案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雖有困難,但未依法清算註銷,工商登記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惡意逃避、拒絕簽署法律文書。

(二)違背客觀事實作虛假陳述的

1.故意捏造事實,發表與真實情況不符的言論。這種情況在民事訴訟中並不少見。在很多案件中,尤其是借款糾紛,由於雙方在形成證據材料時偏離了客觀事實,法院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的事實認定和判決往往不符合客觀真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利息計入本金填寫借條,尤其是壹些整數借條。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這個事實是極難查清的。

2.對同壹事實做出不壹致的陳述。少數情況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對同壹事實作出不壹致的陳述,在發現對事實掌握有誤後予以更正,多數是不誠信的表現。比如壹起民事借款糾紛案件,原告向被告主張借款65438+萬元。原告在陳述借款過程時,先陳述借款當日壹次性付清全部款項,後陳述在壹段時間內多次借款後要求被告出具65438+萬元的借條後,才出具借條。原告對案件關鍵事實的陳述不壹致,法官必須特別註意對事實的判斷。

3.對應當知道的相關事實,在對方無法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故意回避給出答案。例如,在原告的壹家機械公司訴被告的壹家泵公司的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聲稱加工產品已交付給被告的子公司。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交了壹份已簽字的送貨單,但被告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簽收人是否是被告的工作人員。被告應該知道這個事實。雖然經法庭反復詢問,被告並未給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做出了“不清楚”的模糊回答,表現出不誠實的態度。

(三)惡意作證

不誠實的證據和虛假的陳述往往相伴而生,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偽造、變造證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材料。這類虛假證據材料主要是書證和證人證言。因提供虛假證明,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訴訟中這種行為不多,但還是有壹些當事人和律師鋌而走險。這種情況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比較常見,有的當事人為了多賠誤工費、護理費,故意為單位提供虛假的工資證明。

2.壹方持有對另壹方有利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壹般來說,民事訴訟采用“誰主張誰舉證”,但主張的壹方有時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例如,在壹起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主張自己與被告簽訂了買賣合同,並已履行了交貨義務,但原告持有的合同原件丟失,只能提交復印件和送貨單作為證據,而被告不僅否認收貨,甚至否認雙方存在業務關系。根據原告提交的合同副本的內容和壹般商業慣例,該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但被告拒絕承認雙方之間的業務關系。

3.在質證中利用證據瑕疵,故意曲解證據材料的“三性”或者證明的內容。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但質證應當尊重事實,不得以各種理由故意曲解。比如壹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調解確認,被告寫了壹張欠條,交給原告,明確欠款總額為5萬元,後被告支付4.5萬元。沒有打新的紙條,原來的欠條後面直接是“歡欠4.5萬元”。現原告主張“償還(海)債務45000元”,並起訴被告剩余貨款45000元。結合雙方銀行流水,可以證明被告實際只欠5000元。可見,被告明顯利用了陳述書上的內容混亂,故意曲解案情。

(4)制造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不誠信訴訟的極端表現,是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捏造法律關系和案件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這類案件通常很難調查。虛假訴訟的案件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比較多,主要表現在兩類案件:壹是被告沒有出庭辯護,只有原告的陳述和證據;第二,雖然被告出庭,但原、被告配合默契,多數主動要求調解。雙方缺乏基本的訴訟對抗。

(E)惡意調解

民事案件調解率高,但不誠信調解現象也比較突出。有的被告在調解協議中故意設定較長的履行期限,實際上並沒有履行的誠意,而是作為拖延履行債務的權宜之計,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仍不主動履行。實踐中,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數量和比例。

(六)逃避執行

執行階段的失信主要是為逃避執行,利用法律漏洞或人為設置障礙,造成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從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壹是隱匿執行主體,被執行人外出逃避,長期不歸或失蹤;二是隱瞞執行財產,將財產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固定資產不入賬,將公司利潤轉為個人財產;三是惡意降低履行能力,如利用離婚或夫妻財產約定將財產歸屬於壹方或子女,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放棄債權或拖延收回到期債權;四是濫用訴訟程序,如濫用和解協議惡意拖延、轉移財產;第五,虛假破產真的是逃避債務,逃避出資,虛假出資或者虛假出資,通過公司重組轉移財產。長期以來,債務人不償還債務、不信守承諾、逃避債務、逃避和抗拒執行已經成為壹種社會頑疾。據統計,民事案件裁判文書生效後,70%以上的債務人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二、失信訴訟的原因分析

(壹)訴訟參與人的層次

第壹,當事人缺乏誠信意識。誠信的缺失往往伴隨著法制意識的淡薄。壹些當事人在參與訴訟過程中,為了追求不當利益或者逃避法律責任,明明實施了某種行為卻予以否認,致使對方難以舉證,或者明知其因某種原因不能成立,仍然利用法律賦予的程序性權利,如申請管轄異議權、上訴權等,達到其不正當目的。

第二,律師代理的概念不當。目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隊伍數量眾多,種類繁多,少數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素質良莠不齊。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們把利益放在第壹位,盲目追求不合理甚至違法的訴訟利益,放棄應有的職業道德,甚至超越法律界限,幫助當事人實施不誠信訴訟。

第三,企業業務操作存在漏洞。部分企業經營行為或管理存在漏洞,風險防範能力較弱,容易給不誠信行為可乘之機。如果賣方送貨上門,如果買方事後否認,賣方索賠貨款時就很難舉證。如果買方是個人,在購買並收到貨物後,要求賣方為他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賬目不清,交易關系混亂。

司法層面

壹是法官識別和處理不誠信訴訟的能力不強。壹些法官缺乏足夠的能力來識別當事人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即使發現壹些訴訟行為涉嫌失信,也缺乏對訴訟過程的控制和引導以及對失信行為的有效應對,特別是不合理地使用釋明權對訴訟過程進行引導和控制,導致審判程序處於被動狀態。

二是機械適用證據規則,忽視案件整體效果。在某些案件中,當事人存在明顯的不誠實訴訟行為,壹些法官在事實認定過程中對這種行為缺乏足夠的考慮,機械地適用證據規則。雖然做出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但從案件整體效果或社會公眾的角度來看,判決結果往往不合理。

第三,缺乏嚴格的懲戒機制。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即使明知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作出虛假陳述實施不誠信訴訟,也很難采取有效措施和嚴厲懲戒措施。

(3)社會層面

壹是社會信用環境差。當前,社會信用缺失現象整體嚴重,甚至呈現出壹定程度的社會信用危機,造成了以下後果:壹是由信用危機引發的經濟糾紛不斷湧入訴訟領域,導致案件糾紛數量迅速增加;二是日常交易缺乏風險防範意識,交易程序不完善。壹旦進入訴訟程序,民事行為的漏洞很容易被不誠實的當事人利用。

二是行政部門監管不力。目前,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缺乏教育和監督,壹些代理人和辯護人因違反職業道德而被惡意起訴,有關行政部門缺乏有效的手段對其進行約束和懲罰。此外,稅務機關對民事主體的不誠信行為缺乏監管,對虛開增值稅發票、代開發票等違法行為缺乏有效監督管理。

三是社會征信體系不健全。壹些當事人在民事交易中存在欺詐、拖欠賬款、惡意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低劣等行為,民事活動中的失信行為往往通過具體案件反映在訴訟中。同時,當前社會征信體系不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企業信用評級相對落後,導致壹些民事主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的不誠信信息無法為法官和相關職能部門所掌握。

三。規範不誠信訴訟的對策建議

(壹)觀念層面:牢固樹立誠信意識

1.當事人應當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建設誠信社會,特別是形成誠信訴訟的良好氛圍,要求每壹個市場主體,無論是在民事交易還是訴訟活動中,都要遵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倫理,秉持誠實守信的民事交易理念,樹立誠信訴訟意識,做到守信用、守信用。

2.律師應樹立正確的代理觀念。律師作為誠信訴訟機制建設的重要環節,應在推進誠信訴訟中發揮積極作用,樹立正確的代理理念。壹是依法行使代理權,依法維護當事人權益。證明和陳述要以事實為依據,不能為了片面追求勝訴而無視最基本的職業道德甚至違法辦案。第二,堅持獨立性,充分發揮律師在誠信訴訟建設中的作用。律師在代理案件、接觸當事人的過程中,要善於對當事人的虛假陳述、虛假證據進行溝通和引導,促使當事人自覺、誠實地進行訴訟。

3.法官應提高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的意識。大量不誠信訴訟的存在,對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善於識別和應對各種不誠信訴訟,積極引導和促進當事人實施誠信訴訟。為此,需要加強培訓和交流,提高司法人員對民事交易實務和誠信訴訟的認識,加強審判經驗交流。對於那些明顯不誠信的訴訟案件,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采取積極措施,加強應對,在程序上予以規範,在實體處理上依法保護守信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B)司法層面:加強審查措施。

第壹,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案件審理中,法官除了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規則外,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公平誠信原則以及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來確定舉證責任。對於那些訴訟行為明顯不誠信的當事人,對其舉證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主動獲取相關證據,維護守信方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還原案件事實。

二要嚴格審查案件事實。對於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應當嚴格審查案件事實。第壹,堅持直接引語原則。案件當事人不到庭、代理人未如實陳述的,要求相關當事人到庭參加庭審,關鍵證人出庭陳述證言,以便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二是加強對調解案件事實的審查。對雙方自願調解的借款案件要持謹慎態度,加強對案件事實的審查,特別是貨款交付的具體過程和債權人的財務狀況,防止虛假調解。

第三,要正確行使解釋權。解釋訴訟是法官的司法職責之壹。解釋通常包括解釋法律條款、告知訴訟風險和相關事項。加強訴訟解釋也有助於引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善意參與訴訟活動。在審判過程中,如果法官對訴訟參與人的陳述和證明的真實性有合理懷疑,可以通過特別強調的方式加強對壹些細節的詢問,並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告知訴訟參與人弄虛作假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如果壹方當事人惡意訴訟導致訴訟延誤,給另壹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或者其他後果,法官可以通過行使釋明權告知受害方提起侵權訴訟。

第四,充分運用誠信原則。除了自由心證的合理運用,法官還應綜合考慮民事交易和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誠信狀況,加強誠實信用原則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的適用,以保護誠信交易規則和訴訟秩序,依法保護誠實守信方的合法利益。發現有虛假證明等不誠信行為的,可以根據具體情節和後果,對不誠信行為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社會層面:加強信用機制建設。

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在全社會營造誠信訴訟的良好氛圍。依托各種渠道,如新聞媒體、法院公眾開放日、準備宣傳資料等。,向社會公眾宣傳誠信訴訟理念,加強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教育,在全社會營造“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良好氛圍。

2.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打擊虛假訴訟聯合工作機制。針對虛假訴訟危害大、數量多、查處難的現狀,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打擊虛假訴訟的聯動機制,預防和查處虛假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可能為虛假訴訟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將偵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於參與、指使當事人實施虛假訴訟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法院可以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督促問責。

3.市場主體要提高防範意識,規避管理漏洞和潛在風險。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及時消除管理漏洞。為規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重大決議、股權轉讓、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披露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進行。要規範財務管理,完善財務制度,明確財產進出記錄。為了規範商業行為,對外商業交易應該標準化,特別要註意訂立合同的嚴謹性和規範性。

4.構建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失信聯合制裁制度。探索建設信息共享平臺,建立科學的訴訟誠信信息評價體系,共同打擊失信行為,推進訴訟誠信體系建設。

不誠信訴訟和虛假陳述不僅擾亂法庭秩序,幹擾司法審判,損害司法權威,也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誠實訴訟和虛假陳述在法庭上也被稱為“騙子”。行為人利用法院民事判決書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在刑事犯罪中已構成侵占罪、涉嫌詐騙罪,人民法院應根據情況予以制裁和處罰;編造虛假民事關系提起訴訟,構成虛假訴訟詐騙罪、侵犯他人合法財產罪、非法占有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移交公安、檢察機關調查處理,維護司法權威,保護人民財產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只有不斷加大打擊虛假陳述和不誠信訴訟的力度,營造誠信訴訟環境,懲治不誠信訴訟,才能保障社會經濟的有序順利進行。

不誠實訴訟和虛假陳述的形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各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規避不誠信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訴訟的審判情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和不誠信訴訟:

1,偽造、變造證據證明其主張;

2.對方主張的事實履行了舉證責任後,仍編造法律關系和相應的事實進行抗辯;

3、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壹致,存在重大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4.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隱瞞對方已經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5.回避陳述自己參與的事實或者對自己知道的、應當知道的事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如“不知道”、“不知道”、“不記得”等;

6.拒絕對本人簽名蓋章的書證的真實性發表意見,在司法人員說明法律後果後拒絕發表意見的;

7、有其他足以確認書證真實性的證據仍申請鑒定妨礙訴訟的;

8.對已經掌握或者應當掌握的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9、其他通過陳述、申請等方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對虛假陳述的監管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責任,主要包括:拒絕接受行為人的相關陳述、接受對方訴訟參與人的陳述、接受行為人對自己最不利的陳述、降低行為人所引用證據的證明力、提高行為人證明某壹事實的證明標準、拒絕允許行為人調取相關證據、延期舉證或者申請鑒定等。

2.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主要包括:相應的訴訟費、公告費、鑒定費等因行為人的虛假陳述而被對方主張增加的訴訟費用;

3.面臨人民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主要包括:傳喚、訓誡、罰款、拘留等。

4.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偵查部門,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對負責管理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的部門和單位提出司法建議,限期整改和反饋。

對虛假陳述和不誠實訴訟的處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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