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事要獨立,不能兼任。經理和執行董事不得兼任監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在民法上,他們與公民都是民事主體。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法人。都是帶有“自然人”的民事主體。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監事在公司的職責是: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6、依照法律規定,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 *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