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壹個在全國範圍內唯壹、不變的代碼標識。標準規定,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用18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分別為1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組織機構類別代碼、6位登記管理行政區劃代碼、9位主體識別碼和1校驗碼。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組織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代碼、主體識別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和校驗碼五部分組成,定義了組織、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
社會信用代碼內嵌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主體識別碼。通過組織機構代碼的唯壹性,確保社會信用代碼不會重復。在組織機構代碼前增加行政區劃代碼,提高了統壹社會代碼的兼容性,稅務機關在過渡期內可以利用這種嵌套規則更方便地升級到新的信用代碼系統。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三條企業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應當報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壹)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質押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