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法律規定
第壹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征信的分類
1、按業務模式可分為企業征信和個人征信兩類
企業征信主要是收集企業信用信息、生產企業信用產品的機構;個人征信主要是收集個人信用信息、生產個人信用產品的機構。有些國家這兩種業務類型由壹個機構完成,也有的國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分別完成,或者在壹個國家內既有單獨從事個人征信的機構,也有從事個人和企業兩種征信業務類型的機構,壹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美國的征信機構主要有三種業務模式:
(1)資本市場信用評估機構,其評估對象為股票、債券和大型基建項目;
(2)商業市場評估機構,也稱為企業征信服務公司,其評估對象為各類大中小企業;
(3)個人消費市場評估機構,其征信對象為消費者個人。
2、按服務對象可分為信貸征信、商業征信、雇傭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信貸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金融機構,為信貸決策提供支持;商業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批發商或零售商,為賒銷決策提供支持;雇用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雇主,為雇主用人決策提供支持;另外,還有其他壹些征信活動,諸如市場調查,債權處理,動產、不動產鑒定等。各類不同服務對象的征信業務,有的是由壹個機構來完成,有的是在圍繞具有數據庫征信機構上下遊的獨立企業內來完成。
3、按征信範圍可分為區域征信、國內征信、跨國征信等
區域征信壹般規模較小,只在某壹特定區域內提供征信服務,這種模式壹般在征信業剛起步的國家存在較多,征信業發展到壹定階段後,大都走向兼並或專業細分,真正意義上的區域征信隨之逐步消失;國內征信是目前世界範圍內最多的機構形式之壹,尤其是近年來開設征信機構的國家普遍采取這種形式;跨國征信這幾年正在迅速崛起,此類征信之所以能夠得以快速發展,主要有內在和外在兩方面原因:內在原因是西方國家壹些老牌征信機構為了拓展自己的業務,采用多種形式(如設立子公司、合作、參股、提供技術支持、設立辦事處等)向其他國家滲透;外在原因主要是由於世界經濟壹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國經濟互相滲透,互相融合,跨國經濟實體越來越多,跨國征信業務的需求也越來越多,為了適應這種發展趨勢,跨國征信這種機構形式也必然越來越多。但由於每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法律體系、文化背景不同,跨國征信的發展也受到壹定的制約。
征信的好處有哪些
1、節省時間
銀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您的信用報告裏了,所以就不用再花那麽多時間去調查核實您在借款申請表上填報信息的真實性了。所以,征信的第壹個好處就是給您節省時間,幫您更快速的獲得借款。
2、借款便利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如果您的信用報告反映您是壹個按時還款、認真履約的人,銀行肯定喜歡您,不但能提供貸款、信用卡等信貸服務,還可能在金額、利率上給予優惠。
3、信用提醒
如果信用報告中記載您曾經借錢不還,銀行在考慮是否給您提供貸款時必然要慎重對待。銀行極有可能讓您提供抵押、擔保,或降低貸款額度,或提高貸款利率,或者拒絕給您貸款。如果信用報告中反映您已經借了很多錢,銀行也會很慎重,擔心您負債過多難以承擔,可能會拒絕再給您提供貸款。由此提醒您珍惜自己的信用記錄,自覺積累自己的信用財富。
4、公平信貸
征信對您還有壹大好處是,幫助您獲得更公平的信貸機會。征信中心提供給銀行的是您信用歷史的客觀記錄,讓事實說話,減少了信貸員的主觀感受個人情緒等因素對您貸款信用卡申請結果的影響,讓您得到更公平的信貸機會。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民間經濟糾紛被起訴並不會對個人征信有影響。若是在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民事糾紛有哪些
1、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系等屬於民法調整範圍的法律關系發生的各種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壹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壹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3、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著作權糾紛等。
我國民法典中處理民事糾紛,雖然有相應的法條,但是如果法律當中沒有規定的話,民事糾紛在處理的時候,可以按照社會習慣來進行。民事糾紛在日常生活當中非常多,因此壹些小的民事糾紛,如果可以協商解決的話是最好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