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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行人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當如何把關?

發行人申請材料中提交的財務報告應當已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準則勤勉盡責,審慎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報告期內發行人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保持壹致性,不得隨意變更,若有變更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變更時,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關註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變更的合理性,並說明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後,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理由;對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應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並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相關變更事項應符合專業審慎原則,與同行業公眾公司不存在重大差異,不存在對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及內控有效性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當充分說明專業判斷的依據,對相關調整變更事項的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如無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的,視為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報告期內發行人如出現會計差錯更正事項,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重點核查以下方面並發表明確意見:會計差錯更正的時間和範圍,是否反映發行人存在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等情形;差錯更正對發行人的影響程度,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發行人是否存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和內控缺失,是否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9 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及全國股轉公司相關日常監管要求進行了信息披露。申報前後,發行人因會計基礎薄弱、內控不完善、審計疏漏、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以及惡意隱瞞或舞弊行為,導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將依據相關制度采取自律管理措施,進行嚴肅處理;涉及財務會計文件虛假記載的,將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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