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理單位的經營狀況及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目前,參與調查的監理單位經營狀況基本穩定。由於市場和監理費的放開,北京市場的營業額有不同程度的減少,壹些單位開始從其他市場尋求機會或拓展技術咨詢和項目管理業務。目前,監理單位面臨的困難主要有:
1,惡性競爭。監理費標準(670號文)的放開,在壹定程度上導致了無序的價格競爭、“低價中標”等壹系列問題,這也是目前監理行業面臨的問題。監理費的競爭使得很多優秀的監理單位很難中標,導致了“陰陽合同”的出現。低價中標的招投標方式導致監理市場惡意競爭,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無法保證高標準。特別是房地產開發商項目、監理單位或個人的惡意低價競爭,導致監理單位利潤空間縮小。
2.人才流失。監理單位人才培養周期長,難以留住人才,導致年輕的監理人員在入職不久後就跳出監理行業另謀發展。利潤空間的壓縮也導致監理人員的薪酬水平低於其他建築行業。監事的收入低,責任重,進壹步推動了監事人才的嚴重流失,這是造成監事素質低下的因素之壹。由於缺乏穩定的人才庫,監理行業的技術人才得不到,監理工作的技術水平難以提高。
3.競價。目前招投標對監理單位的要求過於苛刻,不利於監理單位人才的培養和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年輕的註冊人員沒有業績無法參與投標,年長的註冊人員面臨退休問題。再加上人員流動,監理單位和註冊人員的業績差距非常嚴重。招標文件要求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比例過高,不符合實際情況。對於規模較小的項目(如30萬元以下的監理費),招標沒有分級,招標成本高。
電子招投標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招投標監管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有效遏制了欺詐等違法行為。但由於電子招投標剛剛實施,招投標過程中存在壹些問題,如沒有實現系統信息更新的人性化,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不解鎖,監理單位主任會被鎖在壹起,監理單位無法單獨解鎖,導致無法投標新項目。
5.國外項目。在京監理單位承接國外工程對備案手續要求較高,大部分省市尚未實現監理文件互認。監管人員需要取得當地的培訓證書,導致簽約成本高。大部分國外工程的監理費比北京低,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很難拓展國外市場。
6.業主的行為。建設單位對監理的職責缺乏正確的認識,不重視監理工作。有的施工單位繞過監管,直接與承包商簽訂工程款。部分施工單位行為不規範,政府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要求不明確。壹些建設單位甚至在不具備項目管理能力的情況下行使項目管理權,表現為過度幹預監理工作,拖欠和克扣監理費,監理因工期延誤不能及時獲得報酬或獲得延期服務費。尤其是北京的中小型監理單位,生存壓力很大。房地產單位采用低價招標進行監理,對服務質量要求嚴格,但監理費不及時支付,導致部分監理單位入不敷出。
7.技術普及。監理工作標準化建設滯後於市場需求,BIM、綠色建築、裝配等新技術應用開始在建築行業普及。監管還是要在新技術、新概念上與時俱進。推廣新技術在監理行業的應用,加大創新力度勢在必行。
8.安全責任。壹些監理單位提出,目前的安全責任過大,安全施工是施工單位自己的責任,安全施工監管是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政府部門把這個責任轉移給了監理單位,造成了監理單位的權責不對等。
監理單位在工程主體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監理合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監理行業的現實是責任擴大,權利有限,導致監理單位責權利嚴重不對等。政府部門不斷給監管增加新的職責和責任,卻不給相應的權利與之匹配,增加了監管的工作量和難度。
9.項目。近年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不斷出臺,北京新開工項目越來越少,監理單位後續項目匱乏,監理單位難以生存發展。部分項目合同簽訂時間早於監理人員進場時間,項目監理人員不參與條款的制定,因此在發生糾紛時,監理人員無法起到協調管理的作用。
10,誠信體系。目前監理單位的數量越來越多,有些監理單位流於形式,不利於監理行業的發展。監理行業同質化服務的標準體系不完善,缺乏相應的淘汰制度是低水平競爭的誘因之壹。
11,監管前景堪憂。壹些監理單位認為,目前政府不斷加強監管,要求監理單位規範、標準化作業,企業運營成本逐年增加,而監理費卻日益減少。建築市場的宏觀調控和減少項目的前景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關註。
二、關於穩定監管收費的意見和建議
所有參與調查的監理單位都表示,應該有壹個合理的收費標準或參考價格,以減少價格的惡意競爭。合理的收費標準或方法是提供優質服務的前提,有利於監理單位儲備技術力量和培養人才。同時也是打破“監理收費低-監理行業工資低-監理單位人才流失、監理人員素質低-監理服務水平低-有關單位不重視監理-社會不懂監理”惡性循環的關鍵。對收費標準的建議是:
1.建立價格慣例。目前監理收費標準放開,監理單位要加強行業自律。建議可以在某個區域規定壹個價格公約,保證競爭不低於區域平均成本價,並由協會公布平均成本價指數,供監理單位投標時參考,以控制低價中標、競相壓價的現象。
2.設置充電下限。招標控制價通常只有上限,沒有下限。建議設定招標控制價下限,防止降價競爭。
3.指導價格。監理公司承擔壹定的社會責任,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監理責任重大,與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密切配合。因此,應保障監管的權利,以確保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平衡。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與行業的溝通,商討制定新的監理費指導價,滿足市場需求,減少不合理競爭,規範和穩定監理費標準,這與法理密不可分。
4.建立壹個平臺。建立信用平臺,監理單位誠信與行業年度評價掛鉤,惡意投標的單位列入黑名單。
三。對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參與調研的監理單位對市監理協會的工作表示認可和感謝,特別是協會在制定規範標準、組織各類培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對協會工作的幾點建議;
1,實施監督管理作用。協會作為監理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應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進壹步讓政府部門了解監理行業的現狀和問題,落實和提高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地位,從而真正發揮其監督管理作用,提高監理行業的地位和社會認知度。
2.監督和引導行業自律。協會應建立切實可行的行業信用體系,制定行業信用建設和評價管理辦法,完善監理行業信用征集、評價、公示、獎懲機制,對服務質量好、信譽好的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對惡意競爭的監理單位予以批評和處罰。行業誠信建設是壹個系統工程,涉及法律、道德、經濟等不同層面的問題。它是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是規範市場和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
3、監理人員隊伍建設。協會要有針對性地組織各類技術培訓,及時貫徹新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提高首都監管人員的整體素質。進壹步爭取和明確專業監理工程師、安全員等崗位證書,提高首都監理從業人員持證率,加強監理行業人員隊伍建設。
4.拓展國外市場。協會要加強與其他省市監管協會的溝通,加強與其他城市主管部門的接力,加大協調力度,解決各地管理差異大的問題。推進市監理協會培訓成果互認,降低北京監理單位進入外地市場的阻力和成本。
5、試點監理人才* * *。監理單位對人才的需求隨著業務量而波動。協會應根據監理單位的需求,嘗試調劑某壹區域的監理人才,建立區域人才供需信息平臺。監理單位根據工程需要,與專業監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以保證監理人才隊伍的相對穩定和專業水平的不斷提高,達到享受監理人才資源的目的。
6.加強內部管理。作為監理行業的管理者,不僅要管理好從業人員,更要註重維護行業秩序,提高行業地位,增加行業作用。協會要向平臺型機構轉型,深化監理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依托平臺資源整合優勢和行業影響力,成為不同場合、不同社會層次、不同建設環境下監理人員的掌舵者和堅強後盾。
7.實施標準化管理。近年來,協會在推動行業規範化、規範監理執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協會要繼續加大課題研究力度,公布相關成果,督促監理單位實施規範管理。標準化建設對監理單位的發展起到了強有力的支撐作用。
8.向全過程管理方向發展。目前,政府號召建設監理單位向全過程管理方向發展。協會應組織這方面的培訓,為全過程咨詢和項目管理提供培訓和指導,組織單位交流經驗,介紹新的管理方法和做法,以適應新形勢下的管理手段,介紹重大項目案件的處理方法和有效解決問題的辦法,以促進單位之間的交流。
9.加強交流活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協會應組織高層次的行業內交流活動。為了提高效果,可以圍繞壹個或幾個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促進監理單位管理水平的穩步提高。
四。對政府管理部門的意見和看法
參與調查的監理單位希望通過協會向政府管理部門提出以下建議:
1,完善監管體系。政府管理部門在放權方面應該更符合監理行業的特點,希望相關部門和協會能夠加強溝通,了解行業趨勢和需求。政府管理部門要完善、修改和調整與監理行業發展現狀不符的法律法規和條款,重新設計頂層監理,建立完善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讓監理人員看到行業的願景。隨著“壹帶壹路”等戰略的實施,政府應給予壹定的政策引導和支持,幫助監理單位走出去。
2、統壹行業管理標準。北京各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部門執法依據不同。建議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執法口徑和標準,相關執法人員加強專業學習,熟悉各方合同關系和責任,熟悉執法依據和標準。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正確認識監理的定位和作用,加大政策和工作支持力度,尊重現場監理人員,加強和指導施工過程中“安全質量”源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控制和治理。對於住建部,建議加強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協調,統壹行業內的管理標準,減少地區壁壘。
3.鼓勵優秀監理單位。政府部門要對行業評選出的優秀組織予以肯定,如是否將協會評選出的優秀監理單位納入招投標和評標標準,讓優秀監理單位更多地參與工程項目服務。
4.招投標管理。希望政府招標主管部門加強研究,重新編制統壹的監理招標範本,規範資質申請文件和招標文件條款,符合監理行業特點。加強對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減少不合理收費。部委和軍隊系統的內部招標系統是獨立於北京的。可以集成還是標準化?小型項目能否參照中央50萬元以下招標或指定中標人的政策。
5.監督管理模式。在監管過程中,政府部門要把建設和監管的責任分開,不能盲目加大對監理單位的處罰力度,也不能因為監理是弱勢群體就盲目強調監理責任。政府部門可以通過與被監督單位進行座談的方式,對被監督單位進行必要的更正。同時,應加強和規範施工單位的行為,以利於監理單位開展工作。
6.吸引人才需要政策支持。如何增加監理行業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監理人才留在監理行業,也需要政策的支持。目前40-55歲的註冊監理工程師存在明顯斷層,也需要從制度層面解決。
7.重新分配監督職責。希望政府給監理重新定位,改變目前監理成為工地建設者和安全員的局面,監理應該是管理者而不是經營者。建議政府管理部門從制度的上層設計來考慮監理行業的發展,從而為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依據。
監理工作的性質屬於工程咨詢,是壹種高層次、智力密集型的服務。然而,由於我國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習慣,各級政府部門和業主對監理的理解不壹,有的甚至把監理當成施工現場的“監工”,極大地限制了監理業務的範圍。目前監理業務多限於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輔以投資和進度控制,以及政府強制的安全控制,忽視和淡化了對監理行業特點和內涵的認識。
建議依據《建築法》和《質量管理條例》明確工程監理的性質和責任範圍:制定具體細化的工程監理標準,讓工程監理單位和社會各界知道工程監理日常工作包括哪些具體工作內容,這些工作需要在什麽程度、什麽節點、什麽時限內完成,為各級主管部門加強工程監督管理提供真實有效的依據;清理和廢止許多隨意加碼工程監理責任的不合理的行業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工程監理清理源頭。否則,加強工程監理的監管必然難以落實。
8、明確監理安全責任界限。監理安全責任邊界的合理確定對監理行業的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根據《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必須安全,生產者是安全第壹責任人。本著負責任的態度,誰生產誰負責。因此,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應在現行安全管理體系中重新定位。建議監理方只對施工(生產)單位做程序性的監督(控制),對施工(生產)單位的安全保證體系、制度、措施、方案、人員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建議在安全監理中,實行“履職負責”的方法(或制度),以便更有效地調動廣大監理單位和安全監理工程師的積極性,這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
動詞 (verb的縮寫)對監理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1,擴大監理業務範圍。目前,大多數監理單位的業務範圍較為狹窄,抗市場風險能力較弱。監理工作主要限於施工階段的管理。監理單位要想發展壯大,擴大監理業務範圍,全面介入設計、施工、項目綜合管理的各個階段,發展新階段的監理業務,是必由之路。
為充分發揮監理職能,使監理工作逐步涉及可行性研究、招標、施工等階段,全方位、全過程地綜合管理各階段的監理服務,應註重培養專業監理隊伍,提高監理效率和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駕馭能力。要規範監理市場,防止惡性競爭,給監理單位壹個良好的發展空間和環境,促進監理單位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動監理行業整體水平再上新臺階。
現階段由於相關法規的限制,難以實施全過程監管。但在具體項目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業主的要求逐步涉及其他流程或方面。在拓展業務範圍的同時,細化建設監理的職能分工,逐步開展設計監理、招標監理、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監理,明確監理的權責,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降低工程造價,全面監理業務範圍。
2、調整人員結構,提高員工能力。調整監管人員結構不合理、素質差的問題,全面提升監管人員專業能力。取消單位資質,加強個人資質管理,人證合壹,允許以個人名義執業,激勵監管人員積極性。
3.優化監理和評標模式。梳理監理招投標源頭,協調監理招投標管理部門,優化監理評標模式,扭轉監理招標文件“厚論英雄”的不良導向,降低社會成本。
4、強化監督管理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將監理的服務職能轉移到全過程項目管理、EPC總承包、代建等市場服務上來。在政策上,優化招投標中的項目管理與監理壹體化,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管理與監理壹體化模式。探索監理企業向全過程咨詢服務轉型的方式方法,抓住機遇向相關服務領域延伸,豐富監理咨詢內涵,為企業創造更大效益。
5.監理行業應回歸工程咨詢服務的本質。提高監理單位準入門檻,督促各監理單位完善工作標準和流程,規範監理人員和人才管理。無論從合同方面還是法律方面,都應該強調監理為業主提供咨詢服務的內涵,服務的內容和形式可以多樣化、多樣化,而不是把監理說成是“三控三管壹協調”。監理服務可多可少,但這些服務要真正滿足業主的真實需求。
6、監理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加強自身建設。監理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嚴格監理項目,著力推進和實施標準化建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創新工程監理管理和技術研究,規範從業人員執行水平,提高監理服務水平,提高監理單位管理水平,提高監理服務質量。向先進國家學習,才能真正發揮工程建設中監理的力量。要向社會宣傳監理行業,通過平面媒體和立體媒體向社會宣傳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先進事跡,讓社會了解和認可監理對國家建設做出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