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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核查夫妻財產?

法院查詢夫妻名下財產的途徑有: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工資報酬查詢和取證;股票交易和基金賬戶信息查詢取證;公司股權信息查詢;房產信息查詢;保險信息查詢等。法院在執行有關案件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查清夫妻財產的,有權執行。

1.配偶可以合法查詢房產信息。配偶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可以合法到房管局調取配偶名下房產信息。

2,通過訴訟來找,訴訟發起後,法院可以向律師發出調查令,律師可以憑調查令查詢對方的財產。

法院壹般不會主動調查,壹般是誰主張誰舉證,除非: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繼承或贈與配偶壹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壹、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是什麽?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這是指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包括工資和獎金,以及各種津貼和補貼。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本項包括夫妻壹方或雙方生產經營的各種收入和投資收益,如農村的農業生產和城市的工業生產以及各行各業生產經營的投資收益。還有勞動收入和資本收益,比如股票和債券、股份和股權的收入,也是夫妻* * *財產的壹種形式。

需要註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知識產權收入

知識產權是壹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壹種財產權,也是壹種人身權。它具有強烈的個人性質,與個人密不可分。無論壹方婚前或婚後獲得的知識產權是否為另壹方專有,知識產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都是可以分割的。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二十四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民法典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第二,離婚的房子增值部分怎麽辦?

房屋增值部分,如果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提請人民法院處理。房屋屬於婚後壹方配偶個人財產升值的,仍屬於壹方配偶個人財產,不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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