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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稱找不到被告,需要公告我該怎麽辦

首先,盡自己的能力找到被告的聯系方式或者住址,避免公告送達,節省時間,提高訴訟效率。其次,如果確實無法聯系到被告,則配合法院進行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由法院進行,公告的期間不計算在訴訟期限內。

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立案登記制。所謂立案登記制,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法定的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原告提起的訴訟。其,中對於被告壹方面的要求,只要求原告能夠提出明確的被告即可,法院就應當受理民事案件。因此,是否能夠聯系到被告,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受理。但是在民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院需要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法院無法向被告直接送達相應的法律文書。為了確保被告參與訴訟、行使其辯論的權利,我國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公告送達這壹送達方式,其針對的就是被告無法聯系的情形。在公告送達的場合,由法院發布公告,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是通過媒體等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六十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公告期的六十日是不計算在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內的。因此,如果原告想要提高民事訴訟的效率,則可以盡自己的能力尋找被告的聯系方式或者住址,盡量避免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如果實在聯系不到被告,則只能配合法院進行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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