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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什麽方式通知庭審?

法院開庭時,應當以送達開庭通知書或者傳票的方式通知被告。開庭日期確定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1.如何查詢開庭通知?

1,撥打訴訟服務熱線12021,查詢辦案法官電話,然後主動聯系辦案法官詢問。

2.開庭前,書記員會將開庭時間告知當事人,並送達開庭通知書,通知書上會註明開庭時間。

3.法院還會在案件開庭前三天在公告牌上公布開庭時間,可以自行查看。

2.被告不出庭怎麽辦?

1.被告人已簽署開庭傳票的,被告人缺席不影響法庭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未簽收傳票或者被告找不到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者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期滿後視為被告簽收。

三、法院審理結果出來後多久?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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