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被告也可以起訴。但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法院立案後,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傳票及判決書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如果不能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的,可以由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並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被告。
只要證據確鑿,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及身份證號就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傳票不能送達本人,可以公告送達。超過壹定期限(60-90天)法院照樣可以缺席判決。因對方逾期不應訴,法院判決對原告有利。至於執行,可能需要壹段時間。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壹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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